亚太实业: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0-06-1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将公司所持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4.156%股
权转让给兰州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
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七次会议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
3、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表决,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方案及交易各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选聘程序合规,除业务关
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
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6、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标
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
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7、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对方兰州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违反《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方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金辉
陈芳平
李张发
202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