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进展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0-092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及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会议和 2020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
证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亚
诺化工”)向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的银行借款提供不超过 9700 万元
的最高额保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2020 年 8 月 28 日刊登于《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第七届董事
会 2020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港亚诺化工因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向沧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申请 9700 万元借款,本次借款由临港亚诺化工的各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公司为此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签署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 年保字第 10230440 号),公司为临港亚
诺化工向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 9700 万元借款的 51%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的最高额为 4947 万元。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八次会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2020 年保字第 10230440 号)主要内容如下:
贷款人名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
借款人名称: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
保证人名称: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
(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期间
因贷款人与借款人方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借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协议等形成的
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肆仟玖佰肆拾柒万元整(¥49,470,000.00)。
即上述贷款总余额不能超过该最高额度。
(2)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贷款人与借款人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合同文本、单独签订的借款借据等)为
本合同的主合同。
(3)在上述期间的任一时点,借款人在经贷款人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连
续地在贷款人处取得贷款。保证人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取得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而不论单笔借款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的终止日。
(4)在上述(1)款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
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1)、(4)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
权额。
2、保证方式
(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只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
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债务,贷款人即有
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主合同项下的
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含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
押(含债务人提供的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保证人均承诺放弃
优先处分抵押物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贷款人有权优先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
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现行行驶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
3、保证期间:
(1)对于在上述最高额期限内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保证期间自
单笔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或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贷款人依
法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4、保证范围: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的实际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生效条件:本合同由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4947 万元,均
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临港亚诺化工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56.20%;目前本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
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2020 年保字第 10230440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