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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20-12-10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0-106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清终 1 号),主要事项为公司申请对北京

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现将进

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方与被申请方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

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 44 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桂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案件的前期进展

    2016 年 4 月,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清算申请书、案件证据以及委托代理

手续;2016 年 12 月 5 日,北京一中院召开该案的第一次庭前听证会。
    2017 年 3 月 1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 01 清申

1 号),裁定:“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

具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再次向北

京一中院申请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2018 年 3 月,北京一中院组织双

方进行听证。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 清

申 18 号),裁定如下:“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级别管辖应当依据蓝

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确定。经审查,被申请人蓝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机

关现为海淀工商分局,因蓝景丽家公司并非在市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的企业,公司性质亦非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海

南亚太公司关于管辖权所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

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5)。

    公司不服北京一中院(2018)京 01 清申 18 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并向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裁定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清终 1 号),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1 清申 18 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继续审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50%股权,

初始投资成本为 1 亿元,公司已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7000

万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000 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 0

元。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 2010 年 04 月 20 日承诺:协助公司处置该

项投资,并保证对公司追偿、变现处理后达不到 3000 万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

或资产的形式给予全额补偿。

    公司将全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清终 1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