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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诉讼进展公告2021-01-05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收

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 民终 7336

号】,主要事项为公司、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已被

吊销)与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

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志通,男,1960 年 12 月 29 日出生,住北京市西

城区大钱市胡同 82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

环南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赵生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丰台路口甲 215 号。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亚洲,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桂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

村 44 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志宝,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前期进展情况

    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应诉通

知书》【案号(2018)京 0108 民初 17244 号】及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到庭参加应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关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京 0108 民初 17244 号】,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

具建材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 日作出的解除第三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有

效; 2、驳回原告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证券

时报》及《中国证券报》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三)本次诉讼原因

    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 0108 民初 17244

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裁定情况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0)京 01 民终 7336 号】,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本案中,蓝景明光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无特别规定,故出

席涉案股东会的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其行使表决权的关键因素。一审法院查明蓝景

明光公司第二次扩股增资的事实为海南亚太公司增资 7000 万元,小井公司增资

7000 万元。第二次增资扩股完成后,蓝景明光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实收资本

13000 万元。其中明显存在 7000 万元未实缴出资。一审法院未查明涉案相关事

实,该事实的认定会影响涉案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8 民初 17244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予以退

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50%股权,

初始投资成本为 1 亿元,公司已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7000

万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000 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 0

元。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 2010 年 04 月 20 日承诺:协助公司处置该

项投资,并保证对公司追偿、变现处理后达不到 3000 万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

或资产的形式给予全额补偿。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 民终

7336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