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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21-03-16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1-022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 01 清申 17 号),主要

事项为公司申请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

的强制清算案,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

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

村 44 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亚洲,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桂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案件的前期进展

    2016 年 4 月,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清算申请书、案件证据以及委托代理

手续;2016 年 12 月 5 日,北京一中院召开该案的第一次庭前听证会。

    2017 年 3 月 1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 01 清申

1 号),裁定:“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
具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再次向北

京一中院申请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2018 年 3 月,北京一中院组织双

方进行听证。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 清

申 18 号),裁定如下:“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级别管辖应当依据蓝

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确定。经审查,被申请人蓝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机

关现为海淀工商分局,因蓝景丽家公司并非在市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的企业,公司性质亦非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海

南亚太公司关于管辖权所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

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5)。

    公司不服北京一中院(2018)京 01 清申 18 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并向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

京清终 1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1 清

申 18 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继续审查。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

    二、本次裁定情况

    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京 01 清申 17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公司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 13 条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

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

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强制清算申请。本案中,鉴于蓝景丽家公司对海南亚太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

请提出异议,即蓝景丽家公司否认海南亚太公司对其享有股权,且蓝景丽家公司

临时股东会关于解除海南亚太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尚在海淀

法院审理中,故蓝景丽家公司的异议经本院审查成立,海南亚太公司现以股东身

份提出对蓝景丽家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

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50%股权,

初始投资成本为 1 亿元,公司已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7000

万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000 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 0

元。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 2010 年 04 月 20 日承诺:协助公司处置该

项投资,并保证对公司追偿、变现处理后达不到 3000 万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

或资产的形式给予全额补偿。

    公司将全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 01 清申 17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