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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2-04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初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债权本金 70,000,000 元,债权利息 47,083,886.8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

较大影响。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

收到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8 民初 388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

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8 号北

京国际大厦 B 座 0611 室。

    管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秦碧瑄。

    第三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
44 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波,北京境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北京境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甲 215

号。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波,北京境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北京境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案件的前期进展

       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向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市公司”)

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本金 70,000,000 元,申报债权利息 47,083,886.83 元,

申报金额合计 117,083,886.83 元,并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向大市公司管理人寄出

债权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因大市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公司向其申报的债权,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利,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该案件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提起重大诉讼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二、本次判决结果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2)京 0108 民初 3884 号)】,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通常情况下,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原向公司缴纳的出资款转

回由己方占有或转为由其实际控制支配的状态,本案中,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

亚太公司已将其向明光公司的二期增资款 7000 万元抽回,亚太公司构成抽逃出
资,亚太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结合 9382 号判决中确认的事实,亚太公司原向
明光公司支付的 7000 万元增资款已从大市公司转出,由万恒公司控制并由于振

涛和亚太公司直接支配使用。因此,该 7000 万元款项既不为大市公司占用,也

不为其控制,亚太公司要求确认其对大市公司享有相应债权无事实、法律依据,

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27219.43 元,由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同代理

律师针对本案深入研究分析,做好下一步安排,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