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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会计核算制度(2023年3月)2023-03-11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财政部已颁布的各项具体准则、《会计工作基本规范》、《甘
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全资、控股)、分支机构的会计核
算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客
观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明确会计责任,更好地维护
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四条 会计制度

   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1 年实施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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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准则,并根据《公司章程》
和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条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年度结账
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
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和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六条 记账本位币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记账方法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八条 记账基础与计价原则

   公司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基础,按
照历史成本计价。

                 第三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九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
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
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
靠、内容完整。

   第十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
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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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
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
确。

   第十一条 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
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并在附注中说明。各分、子公司发生的相同
或者相似的交易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
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
或者费用。在会计核算中坚持谨慎性原则,在面临不确定因
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
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
或费用。

             第四章   会计机构设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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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对本公司的
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为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 1 名,在董事会或总经理的
授权下,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分
析和决策。

   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可
以连任。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

   2.按照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编制公司中期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3.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经济核算制度,拟定公司各项财
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监督、检
查。

   4.参与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检
查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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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成本(费用)、信贷计划,制
定并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

   6.负责公司运营资金的筹措、调配和管理,保证生产经
营正常运行。

   7.审查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生产、销售、采购、劳动工
资、技改、设备检修等项目的资金收支计划,平衡使用资金。

   8.对公司财会机构的设臵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
技术职务的设臵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9.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总会
计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由公司统一管理,各子公司财务负责
人由公司统一聘任、委派、管理。

   财务部是公司会计工作的管理、核算、监督、指导部门,
设财务部经理 1 名,合理配备会计、出纳人员,财务人员应
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财务部的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
系。

   2.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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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公司各种费用的审核及报销工作,进行成本、费
用控制管理。

   4.按时完成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制会计凭证、财
务会计报表,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并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业务进
行管理、监督。

   5.负责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6.组织指导公司各部门、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
算。

   7.协调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
时做好纳税申报,依法计算缴纳各项税款。

   8.负责资金的筹集与管理,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行所需
资金。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
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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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计岗位设臵

   公司会计工作岗位设臵为: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
主管、出纳、材料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
用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
等岗位。

   根据公司业务规模,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方式进行
管理,但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
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
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
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
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
进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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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
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公司财务部派人会同监交。

    3.财务总监工作调动或离职时,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并
根据公司制度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移交的其他事项按照《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中会计工作交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会计要素

   第二十五条 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
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各会计要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进行
确认、计量。

                    第一节      资产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
源。

   第二十七条 公司资产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长
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长于一年的一
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存货等。公司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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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分类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臵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
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应按开户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
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
额调节表,余额调节相符。

   第三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
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三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核算原则:

    1.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
名等设臵明细账,并进行明细核算。

    2.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
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
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3.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
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4.公司财务部每月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
进行核对,超过二个月以上的款项及时与经办人进行核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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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函证确认。

   在半年末和年末对应收入款项进行全面检查,按坏账准
备计提标准,提取坏账准备。

   对于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坏账损失,根据管
理权限报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
计处理方法公司按照欠款人类型和初始确认日期为共同风
险特征,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
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估计确定预期信用损失。
    1.其他组合: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应收款
项,公司判断不存在预期信用损失,不计提信用损失准备。
    2.账龄组合:除其他组合外客户的应收账款。
    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龄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1 年以内(含 1 年)                      5%

   1-2 年                                  10%

   2-3 年                                  30%

   3 年以上                                100%

   注:合并范围内不计提坏账准备

   3.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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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项。

   4.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
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
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
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5.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
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核算:

    1.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
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费、保险费、包
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
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
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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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
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
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
为实际成本。

   2.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采用加权
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包装材料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
摊销;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
领用时摊销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在报废时扣除残值后计入
当期成本。

   3.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半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
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当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公
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
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
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存货,在检验部门确
认,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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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配件等,
在领用时一次性计入成本或费用。

    1.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归属于该项资产
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
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
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
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缴
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价值确定。

   (4)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
损益。

   ①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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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 50%以上;

   ④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属于技术改造的,按第(4)项的规定予以确认,公司日
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1)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①房屋和建筑物。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③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④融资租入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
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
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
处理。

   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
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
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①房屋和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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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3.公司的固定资产根据资产性质、适用范围确定的固定
资产分类、年折旧率如下表:

   分类        折旧方法      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平均年限法   10-40 年     5%       2.375--9.5

  附属设施     平均年限法   10-40 年     5%       2.375--9.5

  机器设备     平均年限法   5-15 年      5%        6.33--19

  运输设备     平均年限法    3-9 年      5%      10.56--31.67

  其他设备     平均年限法    5-8 年      5%      11.875--19

  电子设备     平均年限法    3-5 年      5%       19--31.67

    4.公司对固定资产至少每半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
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
管理权限,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在期末结
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
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
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
移,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设臵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
                             15
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与固定
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变更
折旧方法,但必须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
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
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土地使用权自取得当月起在批准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
销,计入损益。

   其他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相
关要求确认和计量。

   第三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
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
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
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1.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
内分期平均摊销。

    2.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
用,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3.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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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
益。

                     第二节   负 债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
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负债
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九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 1 年(含 1 年)或者超
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
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
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
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四十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
款、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
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四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 1 年(含 1 年)或
者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
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
列项目反映。将于 1 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
表中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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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负债
应当按照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
息,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
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摊销、辅助费
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公司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

   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是指公司资
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投资者投入的
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
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经合资公司出资双方协商,增加资本,并经有关部门
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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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方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的,公司于
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
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
受让方。

   第四十六条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收捐
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
金,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计提并分项核算。

   公司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四节     收 入

   第四十七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
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
总流入。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
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
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
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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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在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
(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地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公司
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
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在后续期间无须
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合同,应当对其进行持
续评估,并在其满足规定时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
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
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
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
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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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
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
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
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
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
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
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
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
价金额。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
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
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
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
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十一条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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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
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
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
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
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
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
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
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2.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
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
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
单项履约义务,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
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
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应当考虑该质
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
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
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公司及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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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提供
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规定将交易价格
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
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
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应当综合考虑
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
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
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
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4.公司及各子公司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
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
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1)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2)公司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其他未尽事宜,按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
确认和计量。

                   第五节       费 用

   第五十二条 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
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
流出,包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
                           23
务费用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进行工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
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
制工具、自制设备等。生产成本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
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新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
项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核算,并按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
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公司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
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
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饰费等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
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销售费用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五条 管理费用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
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
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公司
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及福利
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
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
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
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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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劳动统筹保险金等。

   管理费用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
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
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公司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
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
费用,不在财务费用核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
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生产加工必须分清
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
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第六节       利 润

   第五十八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
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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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
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月结束后三日内
编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
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
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会企 01 表   资产负债表(年、月);

    2.会企 02 表   利润表(年、月);

    3.会企 03 表   现金流量表(年度、半年、季);

    4.会企 04 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年度、半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
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的编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务
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
—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章   会计凭证传递和档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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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
科学、合理,具体办法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可自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保管,不
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
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
面,注册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
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
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
证周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
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
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
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
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
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
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
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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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
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
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
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六十六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
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
责。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
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
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
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
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
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
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
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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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
清册。

   第六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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