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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11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行为,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合
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企业财务通则》、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公司经营管理特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
制财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
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
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
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财务部等分级履
行公司财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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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
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股东、
经理层个人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人员应
当回避。
       第六条 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核心,按照实现相关者
利益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
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财务管
理。
       第七条 明确股东、经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
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
制财务风险。
       第八条 投资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财务管理职责主
要包括:
    1.审议批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战略、财务规
划和财务预算。
    2.决定公司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
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3.决定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等中介机构事项。
    4.对经理层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5.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财务
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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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
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
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理层。
    第九条 经理层(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财务管理职责主
要包括:
    1.拟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
财务预算。
    2.组织实施公司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
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公司偿债义务。
    3.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组织财务预算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5.编制并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
经营情况。
    6.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财务管理职责、权限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组织、实施日常财务管理、执行
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财务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
的取得和审批工作,对本部门经济指标进行控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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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务部负责公司经济业务的核算和监督,负责公司财
务综合指标的控制与分析。
    3.对于需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各部门有义务配合支
持对方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
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工作职
责设置财务岗位。
    根据公司业务规模,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方式进行
管理。但出纳岗位不得兼任稽核、财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
出、费用、债权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人员及岗位设置的要求
    1.公司任用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财务管理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
奉公,遵纪守法。
    2.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
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财务管理人员任职要求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 投资人可以使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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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进行出资。
    公司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如法律、行政法规
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
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
筹集权益资金时,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公司筹集的实收资本,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
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
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公司增加或回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依法回购股份,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
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公司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
前注册资本的 25%为限。
    第十八条 公司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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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转增实收资本,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
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
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
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
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公司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
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
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进行内部资金调度,按资金调度的
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公司支付、
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
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国家有关部门已颁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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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细则的从其规定,无国家相关规定的,以具体事项专项讨
论处理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会计准则》,是指由财政
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具体准则》等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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