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2023-03-11
(2023年 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津贴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占有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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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
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
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人力资源部
成员组成,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
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
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
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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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
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办法;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
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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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规划和分配方式
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须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资源部人员列席会议,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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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当回避。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安排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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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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