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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11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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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
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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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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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
安排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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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
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通过电子邮箱或者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
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
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
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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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
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
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
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
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
公告。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
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
后的网址。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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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
演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
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
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
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
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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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
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
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
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
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
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投资者、基金经理、
分析师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与有关调研
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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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
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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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
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
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
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
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
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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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
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
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
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
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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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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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其他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认为必要
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
行分类,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
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
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
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
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
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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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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