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11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
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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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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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
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
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
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
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
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
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
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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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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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
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
(二)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股东大会
就该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进行评估:
(五)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
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独立董事在审查关联交易时,应当就该交易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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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二)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
(四)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它情
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
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
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
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
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
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
指:董事会审批标准以下的所有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
元的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 0.5%的交易,公司应履行如下程序: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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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交独立董事审查并形成独立意见;
4、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与交易对方签署协议;
5、董事会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
公司应履行如下程序: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见;
3、提交独立董事审查并形成独立意见;
4、聘请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如适用);
5、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由董事会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对该交易做出相关决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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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
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
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
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若协议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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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履
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
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
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
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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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按照前款回避表决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
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
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
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具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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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
信息披露或回避,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
一切决议。本条规定适用于授权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
东。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制度相关规定,有关的董事及股东
未予回避的,该关联交易决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
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
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须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四)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
国证监会、本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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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
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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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
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前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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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三)
项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
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在执
行过程中,其实际交易金额未超过预计数额或其协议主要条
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付款方式等)未发生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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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可免予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履行
及时披露及相关义务,但应在披露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关
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的说明,并与本制度第二十九条
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
原因。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数额或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
据,成交价格或付款方式等)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重新
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并按照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同时说明超过预计数
额或者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所需文件,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披露关联交易公告所需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
宜。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
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为准,本制度将予以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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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经报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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