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3月)2023-03-11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证券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工作,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遵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董事会秘书以公司名
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等其
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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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领导的工
作部门,配备相应专职助理人员,协助开展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组织筹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经营
管理情况;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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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包括符
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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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深交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
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
案。
如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
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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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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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
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
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
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
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岗位,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
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培训与教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
参加深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
格证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内按要求参加由深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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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员。
第二十二条 禁止董事会秘书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
易。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
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第二十四条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为:
(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四)公司营业用主在资产的抵押、出售、一次报废资
产超过该资产的 30%
(五)公司收购或者被收购的有关方案;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赔偿
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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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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