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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11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公司在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向外单位报送和使用信息的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
务快报、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
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公司,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
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
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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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
业交流会、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
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
求,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在公司公开披露
年度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
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
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
资料,各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
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
报告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
披露时间,披露内容不得超过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公司应将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
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
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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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
时间向甘肃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需求需要公告
的,公司应当及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
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
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
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
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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