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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实业:舆情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11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臵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甘肃亚太实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
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
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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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
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
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
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臵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
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
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甘肃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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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甘肃证
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必要时,公司可同外部公关顾问开展上述
工作。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
博客、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
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
息汇总报送至董秘办,并协助董秘办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 十一条 董秘办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
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
并整理归档备查,以电子版的形式保存一至三年。
    第 十 二 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与业务条线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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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
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
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
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企业良
好的社会形象。
    第 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
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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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
甘肃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甘肃证监局,必要
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
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
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
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
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 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
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
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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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 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 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 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
定执行。
    第 二 十 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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