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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2023-03-11  

                                             (2023 年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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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定
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
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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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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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决议上
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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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安排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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