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大厦20楼) 签署日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声 明 受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重大 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华泽钴镍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其2016年年度报告,对其出具持续 督导意见及持续督导工作总结(以下简称“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 下声明: 1、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报告所必需 的资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聚 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王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612 号)核准,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华 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泽钴镍”)向王辉发 行 107,441,716 股股份、向王涛发行 84,191,525 股股份、向陕西飞达科技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飞达”)发行 19,065,170 股股份、向鲁证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证投资”)发行 23,398,227 股股份、向东营市黄河三角 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角洲投资”)发行 23,398,227 股股份、 向西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证股权”)发行 23,398,227 股股份、向 新疆伟创富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伟创富通”)发行 21,183,289 股股份、向杨宝国发行 21,183,289 股股份、向杨永兴发行 16,946,701 股股份、向 洪金城发行 10,591,644 股股份购买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 华泽”或“标的资产”或“购买资产”)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国信证券”)担 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对华泽钴镍进行持续督导。2016 年度,本独立财务顾问通过现 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华泽钴镍重组进行了督导,现就相关事项的督导发表如下意 见: 一、 承诺期内陕西华泽、平安鑫海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王辉、王 涛关于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风险提示 1、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王辉、王涛股份解除质押事宜并未有任何实质性进 展,财务顾问就重组业绩承诺所涉股份补偿的履行事宜存在违约的风险向上市公 司全体股东进行重大风险提示;同时,由于 2013、2015 年度业绩承诺所涉重组 资产陕西华泽亏损,若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处理,上市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或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2、王辉、王涛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集中度较高,若股票价格触发质押警 戒线或平仓线后,如果质权人行使权利,上市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无 2 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3、本报告中 2013、2014、2015 年度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实现的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数据为援引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限公司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 核字[2016]第 61010010 号)的内容,上述专项审核报告中说明了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泽钴镍 2013、2014 和 2015 年度的《关于子公司盈利 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规定编制无法发表意见。 (二)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约定 1、业绩承诺的约定 上市公司与王辉、王涛于 2011 年 12 月 25 日、2012 年 12 月 2 日、2013 年 1 月 15 日分别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1)根据上述协议,并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3 年实施完毕,则盈利 预测承诺年限为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王辉、王涛承诺对盈利预测的补 偿以以下两种标准中补偿股份数较多者为准进行补偿: 王辉、王涛承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2013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 17,038.38 万元,2014 年度实现 的净利润不低于 17,488.31 万元,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17,488.31 万元。 如果平安鑫海实现的净利润达不到承诺的盈利水平,王辉、王涛将采取以股份补 偿的形式进行补偿,每年补偿的股份数为:(截至当期期末平安鑫海累积预测净 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平安鑫海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陕西华泽全体股东认购股 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王辉、王涛承诺陕西华泽 2013 年度实现的合并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不低于 18,753.36 万元,2014 年度实现的合并净利润不低于 20,896.70 万元,2015 年度实现的合并净利润不低于 22,202.65 万元。如果陕西华泽实现的净利润达不 到承诺的盈利水平,王辉、王涛将采取以股份补偿的形式进行补偿,每年补偿的 股份数为:(截至当期期末陕西华泽合并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陕西 3 华泽合并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陕西华泽全体股东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 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2)承诺年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对陕西华泽的净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确 定期末减值额,该期末减值额以经上市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减值测试出 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如:期末陕西华泽的净资产减值额/陕西华泽的净资产 作价>承诺年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陕西华泽全体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王 辉、王涛将另行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陕西华泽的净资 产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承诺年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3)承诺年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对平安鑫海的净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确 定期末减值额,该期末减值额以经上市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减值测试出 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准。如:期末平安鑫海的净资产减值额/平安鑫海的净资产 作价>承诺年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陕西华泽全体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王 辉、王涛将另行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平安鑫海的净资 产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承诺年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4)股份的补偿以王辉、王涛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额为限。 2、补偿股份的实施 王辉、王涛承诺,在承诺年限内,上市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盈利预 测事项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王辉、王涛应将其应补偿的股 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所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 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如上市公司在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注:根据补充协议一关于承诺年限的约定,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3 年 实施完毕,则相应的盈利预测承诺年限为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进行现 金分红、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该等被锁定的股份在锁定前上述年度累计获 得的分红收益或股份数,应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3、补偿股份的处理 (1)在盈利补偿承诺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就上述被锁定股份回购及后 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王辉、王涛将回避表决。若该等事宜获股东大会通过 4 且获必要的批准或同意,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上述 锁定专门账户中存放的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 (2)若上述被锁定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未经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获必要 的批准或同意,则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要的批准 或同意后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王辉、王涛,王辉、王涛将在接到通知后的 30 日内尽快取得所需要的批准并将相关被锁定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 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扣除王辉、王涛持有的股份总 数)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三)2013、2014、2015 年度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 及所涉的股份补偿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 份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盈 利 预 测 实 现 情 况 的 专 项 审 核 报 告 》( 瑞 华 核 字 [2016] 第 61010010 号),2013、2014、2015 年度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如 下: 1、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购买的标的资产陕西华泽的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2013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实际数 预测数 差额 完成率(%) 原利润总额 12,578.76 23,441.70 -10,862.94 53.66 原净利润 10,780.30 追溯调整数 879.51 追溯调整后净利润 11,659.81 18,753.36 -7,093.55 62.17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659.81 18,753.36 -7,093.55 62.17 2014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实际数 预测数 差额 完成率(%) 原利润总额 25,463.69 27,862.27 -2,398.58 91.39 原净利润 21,369.58 追溯调整数 601.39 追溯调整后净利润 21,970.97 20,896.70 1,074.27 105.14 5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970.97 20,896.70 1,074.27 105.14 2015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实际数 预测数 差额 完成率(%) 利润总额 -11,097.75 29,603.53 -40,701.28 -37.49 净利润 -12,039.68 22,202.65 -34,242.33 -54.23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039.68 22,202.65 -34,242.33 -54.23 其中: ①上表中“实际数”一栏内各金额系根据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于 2013、2014 和 2015 年度内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数据。 ②根据华泽钴镍《关于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说明》, 陕西华泽对应由资金占用关联方承担的应付票据开证手续费、贴现费用以及部分 仓储、运输费进行了调整,分别调增 2013、2014 净利润 8,795,116.36 元、 6,013,908.31 元。 2、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购买的标的资产陕西华泽全资子公司平安鑫海的盈利 预测的实现情况 2013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实际数 预测数 差额 完成率(%) 利润总额 18,931.05 21,297.98 -2,366.93 88.89 所得税影响 3,072.39 净利润 15,858.66 17,038.38 -1,179.72 93.08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858.66 17,038.38 -1,179.72 93.08 2014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实际数 预测数 差额 完成率(%) 利润总额 19,519.30 23,317.75 -3,798.45 83.71 所得税影响 3,264.08 净利润 16,255.22 17,488.31 -1,233.09 92.95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255.22 17,488.31 -1,233.09 92.95 2015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实际数 预测数 差额 完成率(%) 利润总额 2,096.27 23,317.75 -21,221.48 8.99 6 所得税影响 523.54 净利润 1,572.73 17,488.31 -15,915.58 8.99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72.73 17,488.31 -15,915.58 8.99 其中: ①上表中“实际数”一栏内各金额系根据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于 2013、2014 和 2015 年度内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数据。 ②上表中“实际数”一栏内各金额系根据所购买的标的资产陕西华泽全资子 公司平安鑫海各年度内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经营状况确定。 3、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补偿股份计算 (1)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上市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购买的标的资产陕西华泽 2013、2014 和 2015 年度盈利预测净利润数与陕西华泽 2013、2014 和 2015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 利润数之间存在差异,差异率分别为-37.83%、5.14%和-154.23%,陕西华泽 2013 年度及 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业绩承诺。 上市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购买的标的资产陕西华泽全资子公司平安 鑫海 2013、2014 和 2015 年度盈利预测净利润数与平安鑫海 2013、2014 和 2015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之间存在差异,差异率分别为-6.92%、-7.05%和-91.01%, 平安鑫海 2013、2014、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业绩承诺。 (2)应补偿股份计算 ①根据相关补偿协议规定,王辉、王涛 2013 年度补偿股份数为: 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陕西华泽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陕西 华泽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陕西华泽全体股东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 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18,753.36-11,659.81)×350,798,015÷ (18,753.36+ 20,896.70+ 22,202.65)-0=40,231,112 股。 ②根据相关补偿协议规定,王辉、王涛 2014 年度补偿股份数为: 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陕西华泽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陕西 华泽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陕西华泽全体股东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 预 测 净 利 润 数 总 和 - 已 补 偿 股 份 数 量 =[ ( 20,896.70+18,753.36 ) - ( 11,659.81+21,970.97 ) ]×350,798,015÷( 18,753.36+20,896.70+22,202.65 ) - 40,231,112<0=0 股。 7 ③根据相关补偿协议规定,王辉、王涛 2015 年度补偿股份数为: 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陕西华泽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陕西 华泽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陕西华泽全体股东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 预 测 净 利 润 数 总 和 - 已 补 偿 股 份 数 量 =[ ( 20,896.70+18,753.36+22,202.65 ) - ( 11,659.81+21,970.97 - 12,039.68 ) ]×350,798,015÷ ( 18,753.36+20,896.70+ 22,202.65)- 40,231,112=188,112,851 股。 综 上 , 2013 、 2014 、 2015 年 度 , 王 辉 、 王 涛 应 补 偿 的 股 份 数 为 188,112,851+40,231,112=228,343,963 股,已大于王辉、王涛合计所持全部华泽钴 镍股份,即王辉、王涛应以其合计所持 191,633,241 股华泽钴镍股份向上市公司 进行补偿。由于根据陕西华泽业绩实现情况对所涉补偿股份进行计算的结果已达 到王辉、王涛按承诺补偿的上限,故不再对平安鑫海业绩实现情况所涉股份补偿 进行计算。 (四)王辉、王涛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国信证券所做督导工作 针对王辉、王涛 2013、2014、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国信证券查阅 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限公 司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4]第 61020001 号) 及《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限公司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5]第 61010003 号),《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限公司子公 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第 61010010 号),对 业绩承诺主体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的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根据上市公司 与王辉、王涛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业绩补偿差异数进行了确认并对应补 偿股份进行了计算。相关核查情况已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泽 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2013 年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2014 年度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的核 查意见》(2015 年度)进行了披露公告。 8 1、王辉、王涛关于 2013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处理情况 经上市公司 201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王辉、 王涛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45,219,258 股;同日王辉、王涛出具《关于陕西华泽镍 钴金属有限公司未完成 2013 年度业绩涉及补偿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将合计持 有公司的 45,219,258 股的股票及时办理划转到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所设立的专门账户存放并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 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在盈利补偿承诺期限届满后,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规定 执行。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王辉、王涛并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应补偿股份划转至华 泽钴镍董事会专门账户并进行锁定。 2、2014 年王辉、王涛股票质押及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2014 年 12 月 29 日,国信证券要求华泽钴镍提供了中登深圳分公司于当日 出具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数据》(业务单号: 113000923794),数据显示王辉持有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 103,280,000 股,王涛持有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 82,792,000 股;王辉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数为 107,441,716 股,王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 84,191,525 股。王辉、王涛 所持有的未质押股份合计为 5,561,241 股,已低于其承诺补偿并锁定的 45,219,258 股。为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财务顾问主办人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向控股股东王辉、王涛及时任华泽钴镍董事会秘书 吴锋发送了《关于华泽钴镍控股股东所持股票质押数量的关注函》,将截至 2014 年 12 月 29 日王辉、王涛股票质押情况进行了说明,督促王辉、王涛尽快办理相 关解除质押事宜,并根据其分别补偿股份数量解除质押至少 21,191,060 股和 18,466,957 股,保证此部分承诺补偿股份在承诺期满处理之前不再将其进行质押、 担保等涉及股票权属纠纷风险的业务,严格履行重组承诺。 为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王辉、王涛已将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国信证券要求华 泽钴镍提供了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冻结数据》 业务单号:113001052219), 数据显示,截至 2015 年 4 月 17 日,王辉、王涛所持有的未质押股份分别为 25,361,716 股和 19,937,525 股,满足盈利预测补偿承诺中所需补偿股份数的要求。 9 3、2015 年王辉、王涛股票质押及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2015 年 6 月 30 日,国信证券要求华泽钴镍提供了中登深圳分公司于当日出 具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数据》 业务单号:113001148119), 数据显示王辉持有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 107,440,000 股,王涛持有处于 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 84,180,000 股。王辉、王涛所持有的未质押股份合计为 13,241 股,已低于其承诺补偿并锁定的股份数。 为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财务顾问主办人于 2015 年 7 月 6 日以纸质材料的形式向时任华泽钴镍董事会秘书程永康提供了《关于华泽钴 镍控股股东所持股票质押数量的关注函》并要求转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述关 注函将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王辉、王涛股票质押情况进行了说明,督促王辉、 王涛尽快办理相关解除质押事宜,根据其分别补偿股份数量解除质押至少 25,351,060 股和 19,845,957 股,并保证此部分承诺补偿股份在承诺期满处理之前 不再将其进行质押、担保等涉及股票权属纠纷风险的业务,严格履行重组承诺。 2015 年 11 月 2 日,财务顾问主办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时任华泽钴镍董事会 秘书程永康提供了《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股票质押所涉盈利预测补偿事宜的持续督导函》并由其签收,督导函中财 务顾问主办人要求王辉、王涛遵循独立财务顾问督促,严格履行盈利预测补偿义 务,并对其所做出的承诺负责,诚实守信。同时,财务顾问主办人要求上市公司 应严格对王辉、王涛应补偿股份的解除质押、办理锁定、补偿处理等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就相关情况向四川省证监局、深交所、独立财务顾问履行告 知义务。 2015 年 11 月 5 日,华泽钴镍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盈利预测补偿股份相关事 项承诺的公告》,公告称王辉、王涛二人保证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所持有的 未质押股份数大于或等于应补偿股份数。 2015 年 12 月 29 日,华泽钴镍披露《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及相 关回复的公告》,称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无法获得解除股份质押的资金,将该承 诺的履行期限延期至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董事会召开 10 个工 作日前。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信证券要求华泽钴镍提供了中登深圳分公司于当日 10 出具的《股份冻结数据》(业务单号:113001390735),数据显示王辉持有处于质 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 107,440,000 股,王涛持有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 84,180,000 股。王辉、王涛持有的未质押股份合计为 13,241 股,仍低于其承诺补 偿并锁定的股份数。 4、2016 年王辉、王涛股票质押及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2016 年 1 月 12 日,华泽钴镍披露《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与陕西华江新材 料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称王辉、王涛股票质押业务所负债务由陕 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代为偿还,且华江新材应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前解决王辉、王涛 45,219,258 股股份质押贷款的资金。 为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财务顾问主办人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时任华泽钴镍董事会秘书程永康提供了《成都华泽钴 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关于公司整改进展的督导函》并要求转 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述督导函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王辉、王涛股票质 押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财务顾问主办人意见:华泽钴镍控股股东王辉、王 涛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应补偿股份的解除质押事宜,且并未按照所做承诺事 项进行整改,即便披露了由华江新材代为偿还质押融资资金来解决应补偿股份的 解除质押问题,但影响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承诺履行的风险仍未化解,增 加了其他投资者的风险。 2016 年 3 月 30 日,国信证券发现王辉、王涛股份解除质押事宜并未有任何 实质性进展,于当日通过邮件向王辉、王涛及时任华泽钴镍董事会秘书程永康提 供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督导函》, 督导函中财务顾问认为,业绩承诺方王辉、王涛只单单依靠追加承诺的方式一再 拖延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时间,重组承诺的履行仍存在重大违约风险。因此,国 信证券要求华泽钴镍董事会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督促控股股东严格履行重 组承诺,尽快解除应补偿股份的质押,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016 年 4 月 10 日,国信证券发现华江新材并未按照《王辉、王涛与陕西华 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协议书》的约定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前解决王辉、王涛 45,219,258 股股份质押贷款的资金。就此,国信证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向王涛 现场提供了《国信证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整改事项的督导 11 函》,王涛进行了现场签收,并由程永康签收并转交王辉,督导函中财务顾问发 表了意见:王辉、王涛股份解除质押事宜并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仅依靠追加承 诺的方式一再拖延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时间,重组承诺的履行仍存在重大违约风 险。因此,财务顾问要求王辉、王涛尽快将应补偿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以保 障业绩补偿的实施;同时,财务顾问要求华泽钴镍董事会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职 责,督促控股股东严格履行重组承诺,尽快解除应补偿股份的质押,必要情况下 应采取法律手段,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016 年 6 月 16 日,国信证券向华泽钴镍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就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整改事项对华泽钴镍董事会及其 实际控制人的督导函》,督导函中财务顾问发表了意见:1、王辉、王涛在履行 股份补偿义务后,将不再持有华泽钴镍股份,上市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的风险;王辉、王涛目前持有的华泽钴镍股份几乎被全部质押,解除质押需要的 资金为 25.65 亿元(未含利息),且解除其股份的司法冻结需 4.6 亿元(未考虑 罚息的情况下),同时王辉、王涛、王应虎控制的星王集团还需偿还上市公司关 联占款高达 14.97 亿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能力解决上述问题的不确定 性较高。王辉、王涛、王应虎名下的资产几乎全部被债权人申请司法冻结,当前 状态下已无有效资产可以用来担保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财务顾问督促王辉、王 涛、王应虎尽快解决上述司法冻结事宜,在解决司法冻结事宜后将名下无权属瑕 疵的资产抵质押给上市公司用于担保关联占款还款。2、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王辉、王涛应在《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限公司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第 61010010 号)出具之日的起 30 个工作日内, 即 2016 年 6 月 14 日之前将其应补偿的股份即 191,633,241 股华泽钴镍股票划转 至上市公司董事会所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财务顾问再次督促华泽钴镍董事 会尽快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开通此专门账户。3、截至本督导 函出具日,王辉、王涛股票解除质押事宜无任何实质性进展,在华江新材融资担 保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王辉、王涛并未制定更为有效的、明确的资金筹集方案, 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存在重大风险。财务顾问督促王辉、王涛尽快制定明确方案 解决股份质押事宜,在解决股份质押事宜后尽快将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 立的专门账户,严格履行重组承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4、财务 12 顾问要求王辉、王涛、华泽钴镍董事会就控股股东履行重组业绩补偿承诺事宜所 形成的方案、决策书面咨询财务顾问意见。 2016 年 6 月 24 日,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华泽钴镍出具《财务顾问主办人关于 督促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业绩补偿专门账户的督导函》,督促华 泽钴镍董事会尽快办理业绩补偿专门账户,不可再以协议条款表述不清为理由规 避义务。 2017 年 2 月 27 日,财务顾问向华泽钴镍出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存在问题的督导函》,提醒公司存在控股股 东股份被质权人拍卖的风险,督促公司在此情形下,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提起诉讼,依据业绩补偿条款要求确认自己对王辉、王涛持有股份的所有权, 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 料股份限公司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第 61010010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承诺主体陕西华泽 2013 年度、 2015 年度实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王 辉、王涛对其的业绩承诺水平,业绩承诺未实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 的承诺主体平安鑫海 2013、2014、2015 年度实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王辉、王涛对其的业绩承诺水平,业绩承诺未实 现。 2、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王辉、王涛未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 13,241 股, 远低于其应补偿的股份数,且其承诺解除质押的事项一直未有进展,已违反盈利 预测补偿承诺。 3、此外,虽然华泽钴镍计算控股股东王辉、王涛业绩补偿金额时所依据的 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核报告,但为了保障重组业绩承 诺的正常履行,华泽钴镍仍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要求王辉、王涛所持 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即 191,633,241 股转入上市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临时股票账户进 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待上市公 13 司消除非标意见影响后再进行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最终将计算所得的应 补偿股份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处理。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再次督促控股 股东严格履行重组承诺,尽快解除应补偿股份的质押并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 行处理;同时,华泽钴镍董事会应履行其董事会职责,必要情况下应通过司法途 径(包括采取股份司法冻结等财产保全手段)保障重组业绩承诺的实施,进而保 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其他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星王集团关于公司非金融债务的承诺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于 2012 年 8 月 4 日 出具了《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债务 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①就上述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转移的非金融债务,星王集团承诺将根据该 等债务的债权人要求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交割日”)前代上市公司向 该等债权人进行清偿或向其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被担保债务本金及其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间自《债务处理协议》 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 日起的两年(以两者时间较晚者为准))。对于星王集团于交割日前代为清偿的 上述非金融债务,星王集团放弃对上市公司的追偿权,但有权对康博恒智和首控 聚友进行追偿; ②对于星王集团于交割日前提供担保的上述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转移的 非金融债务,如康博恒智于交割日后未按时清偿完毕,星王集团承诺将在担保范 围内代为清偿。星王集团承担该等担保责任后,承诺将放弃对上市公司的追偿权, 但有权对康博恒智和首控聚友进行追偿; ③星王集团将按照《债务处理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债务处理协议》与本 承诺函不一致的以本承诺函为准,本承诺函未尽事宜按照《债务处理协议》处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重组方已履行完毕该承 诺,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14 (二)王辉、王涛、星王集团关于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退休、退养人 员安置的承诺 王辉、王涛及星王集团已出具《王辉、王涛、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退养退休人员费用承担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 如下: ①充分尊重退养及退休人员的意愿,并保证不因本次重组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待遇和改变其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关系; ②自承诺人以其持有的陕西华泽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登记至其名下之 日起,上述上市公司的退养及退休人员所发生的需由上市公司支付的费用(退养 人员的工资及社保费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等),将由承诺人进行承担;由星王集 团负责在每月的第五日前(包括第五日)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当月上市公司应 付予退养及退休人员的前述费用; ③承诺人支付前述费用后,不再就该等费用向上市公司追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承诺持续有效,2016 年度承诺人已支付相关费用,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 各方履行相关承诺。 (三)交易对方关于上市公司现有员工安置的承诺 重组方出具了《关于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员工安置的承诺函》, 重组方同意上述 16 名上市公司员工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继续留在上市公 司工作,重组方同意将促使上市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保障上述员工的合法权利。如上述承诺与承诺人之前签署的资产重组协议 等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承诺函为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重组方已履行完毕该承 诺,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四)陕西华泽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王辉、王涛以及陕西飞达已经出具锁定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认 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15 鲁证投资、三角洲投资、西证股权、伟创富通、杨宝国、杨永兴以及洪金城 已经出具锁定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不进行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 (1)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王辉、王涛出具的锁定股份承诺持续有效,仍在 履行过程中,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各方履行相关承 诺。 (2)鲁证投资、三角洲投资、西证股权、伟创富通、杨宝国、杨永兴、洪 金城所持一年限售期上市公司股票已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 下: 本次上市流通的 上市流通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1 鲁证投资 23,398,227 23,398,227 4.31% 2 三角洲投资 23,398,227 23,398,227 4.31% 3 西证股权 23,398,227 23,398,227 4.31% 4 伟创富通 21,183,289 21,183,289 3.90% 5 杨宝国 21,183,289 21,183,289 3.90% 6 杨永兴 16,946,701 16,946,701 3.12% 7 洪金城 10,591,644 10,591,644 1.95% 合计 25.78% 上述重组交易对方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的时点符合重组承诺,其解除 限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且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履行了披露义务。 (3)陕西飞达所持三年限售期上市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上市流 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申请解除 解除限售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1 陕西飞达 19,065,170 19,065,170 3.5079% 合计 3.5079% 上述重组交易对方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的时点符合重组承诺,其解除 限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且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履行了披露义务。 16 (五)陕西华泽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侵占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 性,王应虎、王辉、王涛特此承诺如下: ①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诺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 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会从事对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 业务或活动; ②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以任何形式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 务或项目,亦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租 赁经营、委托管理、代理、参股或借贷等形式,以委托人、受托人身份或其他身 份)参与或间接从事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 业务或项目; ③如果上市公司在其主营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承诺 人及承诺人之关联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承诺人仍然是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人同意上市公司对承诺人及承诺人之关联企业相关业务在同 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即承诺将该等竞争性资产及/或股权注入上市公司), 或将竞争性资产及/或股权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并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 该等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 ④对于上市公司在其主营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 承诺人及承诺人之关联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承诺人仍然是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人同意除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再从事该等业 务(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前述事项进行表决时,承诺人将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并通知承诺人,承诺人及承诺人之关联企业将不从事该等业务; ⑤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作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 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 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⑥承诺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承诺人构 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17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在如下方面可 能涉及同业竞争并进行了相应核查: 1、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华潼金属(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潼金 属”)在铅锌贸易业务方面存在重合,经核查,上市公司从事铅锌贸易业务的时 间晚于关联方;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星王集团、陕西华江矿 业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避免与上市公司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至迟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不再从事除铅、锌相关品种以 外的金属贸易业务,愿将该等业务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同日,上市公司也出具了 避免与关联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至迟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不再从事铅、 锌相关品种的有色金属贸易业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在有 色金属贸易业务方面无重合,承诺各方遵守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2015 年 10 月 16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 限公司经营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5-083),公告披露本次交易主要 内容为:201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陕西华泽”)与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华汇”)、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星王”)签署了《委托经营协议》, 广西华汇拟将其全部生产及经营业务委托陕西华泽进行经营和管理;陕西星王持 股 86%的广西华汇预计将于 2015 年 11 月开始生产,广西华汇建成投产后主要产 品为合金材料。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应虎先生、王涛先生和王辉女士重组上市 公司时的承诺,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广西华汇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董 事会和股东会,拟将广西华汇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托管经营。经核查, 上述交易已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经上市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陕西华泽实际控制人王 应虎、王涛、王辉已就可能涉及的同业竞争做出安排,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 促各方履行相关承诺。 18 (六)陕西华泽全体股东关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 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进一步保护未来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重组方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至重组方名下三个月内,重组方将敦 促上市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 金占用管理办法》”),在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且严格遵守该管 理办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虽然上市公司已经审议通过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 法》,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严格执行,导致公司出现严重的关联方资金占用问 题并因此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严重违反了重组承诺。华泽钴镍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公告了《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占用说 明》:“2013 年至 2015 年陕西华泽主要通过开出的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 本票支付没有实际购货业务而虚挂往来款,通过 2 家票据公司贴现、回款转入关 联公司,从而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年末为了减少往来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用 无效应收票据冲减往来款。”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承认关联企业陕西星王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并进行了追溯调整。 2、2016 年 4 月 30 日,华泽钴镍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 及整改措施公告》,公告中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涛、王应虎承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资金占用的还款事宜,且优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占用的华泽钴 镍资金,若不能全部采用现金还款,将采用资产置入等方式偿还未支付的占用资 金,并及时履行华泽钴镍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计收到关联方偿还资金合计 1,021.39 万元, 实际控制人未按承诺解决资金占用清欠问题。2017 年 2 月 13 日,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 款期限的议案》,该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2017 年 4 月 21 日,华泽钴镍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清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措施的说明>的公告》,公告中称资金占用方星王 19 集团拟采取“主导成立新材料产业基金”、“质押土地及项目股权处置、合作开 发”等方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综上,鉴于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曾多次违反承诺事项,资金清欠存在重大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股东占用资 金、保护上市公司财产及股东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 (七)陕西华泽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王应虎、王涛、王辉特此承诺,在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将保证上 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①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承诺人资产与上市公司资产将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承诺人不发生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等不规范情形。 ②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并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 并领取薪酬; 2)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 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③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 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④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⑤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 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承诺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2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涛曾超越授权范围,利用其董 事长职务的便利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控制相关部门或业务,使部 分大额资金或票据收支活动没有经过适当地审批、关联方星王集团资金占用未履 行审批程序、未及时披露,违反了其在重组时所做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6 年被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 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主要由于上期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发现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整改不彻底,特别是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方面。 因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其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的问题长期未解决,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积极采取 法律手段追回股东占用资金、保护上市公司财产及股东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 (八)陕西华泽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 之间的关联交易,陕西华泽实际控制人王应虎、王辉、王涛出具了《陕西华泽镍 钴金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与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①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在股东大会对前述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承诺人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 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 ②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循 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如下定价原则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 1)有可比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等公允、合理市场价格或收 费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2)没有前述标准时,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 交易价格确定; 21 3)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又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应依据提 供服务的实际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确定收费标准。 ③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利用实际控制、股东地位谋求 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利益; ④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上 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⑤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承诺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关联方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承诺人承 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关联方星王集团仍存在巨额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且并未履行任何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已 经严重违反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虽然上市公司陆续公告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告》及其进展公告,但是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17 年 2 月 13 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否决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 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积极采取法律 手段追回股东占用资金、保护上市公司财产及股东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 (九)重组方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承诺 为了明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权益分红的回报,保证上市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保护未来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重组方承诺如下: 1、作为上市公司未来的股东,重组方将遵守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 策。 2、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至重组方名下三个月内,重组方 将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并投赞成票。 22 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修改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 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二)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 先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20%。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且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 履行过程中,重组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十)陕西华泽实际控制人关于陕西华泽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的承诺 陕西华泽生产区尚有 4 处房屋未取得相应权属证书,面积合计约 120 平方米, 占陕西华泽房屋总面积的 0.70%,用途主要为职工更衣间等。因该 4 处房屋并非 生产所需主要建筑物、面积较小,陕西华泽并未及时办理相应权属证书。该 4 处房屋位于陕西华泽合法拥有并取得相应权属证书的土地上,陕西华泽确认该 4 处房屋产权归陕西华泽所有,无权属争议。 23 平安鑫海生产区尚有 13 处房屋未取得相应权属证书,面积合计约 878.49 平 方米,占平安鑫海房屋总面积的 3.18%。因该 13 处房屋并非生产所需主要建筑 物、面积较小,平安鑫海并未及时办理相应权属证书。该 13 处房屋位于平安鑫 海合法拥有并取得相应权属证书的土地上,陕西华泽确认该产权归平安鑫海所有, 无权属争议。 王应虎、王辉、王涛承诺:将尽力促使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取得上述房屋的 所有权证,如陕西华泽及/或平安鑫海因上述事项而受到处罚或损失,王应虎、 王辉、王涛将自上述处罚或损失确认后 30 日内向陕西华泽及/或平安鑫海进行全 额赔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 履行过程中,陕西华泽实际控制人王应虎、王涛、王辉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十一)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组股份锁定、上市公司土 地资产剥离及承担应交税费、应付股利的承诺 重组资产出售交易对手方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博 恒智”或“北京康博”)重组时所做承诺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追加承诺及履行情 况如下: 承诺事项 承诺及追加承诺具体内容 康博恒智承诺:其在本次重组中所获得的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上市公 司 53,654,164 股股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自承诺人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1、股份锁定承诺 份;自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至 24 个月内, 承诺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自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至 36 个月内,承诺 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康博恒智承诺:根据上市公司与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2、应交税费的承诺 的《重大资产出售交割协议》,对于在交割日仍未缴纳的应交税金共 计:3,768,455.86 元及相关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经 24 上市公司初步测算为 1,306,729.26 元,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核定数为 准)。北京康博承诺上述金额待相关税务部门核算确认后由北京康博 负责缴纳。 根据上市公司与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重大资产出 售交割协议》,对于在交割日仍未支付的应付股利共计:1,101,133.24 3、应付股利的承诺 元,北京康博承诺相关股东向上市公司确认领取该部分股利时,由北 京康博负责缴纳。 (1)康博恒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 12 个月内,北京康博将依法办理上市公司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变更登 记,北京康博将承担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一切费用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 部经营风险和损益。 (2)2014 年 12 月 31 日,康博恒智追加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起 12 个月内,北京康博将依法办理上市公司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变更 登记,北京康博将承担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一切费用并承担该等资产的 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 (3)2015 年 11 月 19 日,康博恒智再次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承 诺在中国证监会【2015】18 号文所规定的时间到期后(即 2016 年 1 4、上市公司土地资 月 8 日),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 产剥离的承诺 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定出台后,本 公司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减 持所得资金首先用于清偿税款。本公司在股票减持完成后 30 个工作 日内,将按相关税务部门最终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 的相关税费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完成上市公司土 地使用权资产的变更登记的相关承诺。 (4)2016 年 2 月 25 日,康博恒智向上市公司发出《函告》,告知 因政策变化而无法进行股份减持的情况,进而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重组 承诺的风险,同时康博恒智承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规定的相关 减持条件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康博 25 恒智在股票减持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按相关税务部门最终核定 的税款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并承担该等资产 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完成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资产的变更登记的 相关承诺。” 1、应交税金承诺形成(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变更所需缴纳相关税费)及至 今未履行完毕的原因 (1)应交税金承诺形成原因 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完成之前,由于连年亏损,公司无支付能力,致使形成 了余额为 3,768,455.86 元的应交税金及相关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经上市公司初步测算为 1,306,729.26 元,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核定数为准)。上 市公司在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注册地计划迁移至西安,但税务部门提出必 须结清税款才能完成税务注销。按照上市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与重组各方 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负 债由康博恒智承接,但应付税金的缴纳主体是上市公司,因此应交税金及相关滞 纳金无法平移至康博恒智。为了顺利完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上市公 司与康博恒智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交割协议》,约定:对于在交割日上市公司 部分无法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负债,如发生与该等负债相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 任何争议或索赔,均应由康博恒智承担责任。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市公司作 为以上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争议或索赔的当事人,上市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及 时通知康博恒智,委托康博恒智指派的人员或律师参加处理。如因任何法律程序 方面的原因使得交割日后的上市公司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了本应由康博恒智承担 的责任,交割日后的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应由康博恒智承担, 康博恒智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该等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康博恒智向上市公司作出承诺,上述金额待相关税务部门核 算确认后由康博恒智负责缴纳。 (2)至今未履行完毕的原因及所做补救措施 成都市温江区地方税务局对华泽钴镍的应交税金做出了最终的核算,合计为 24,694,325.61 元。康博恒智作为上市公司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的承继方, 其目前持有的主要资产为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 5,365.42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6 的 9.87%),因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了【2015】18 号公告,公告 规定:从即日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 份的具体办法将另行规定。故康博恒智公司由于无法减持其所持华泽钴镍股份, 目前尚无能力支付上述应交税费。 2015 年 11 月 19 日,康博恒智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在中国证监会发布 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公司股份的规定出台后,康博恒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 公司股票;股票减持所得资金首先用于清偿税款。 2016 年 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其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同时,规定中将“大股东”的 概念解释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因康博恒智持有华泽钴 镍股份占总股本 9.87%,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规定的大股东范围,且华泽钴镍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 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所以按规定康博恒智在立案调 查期间不可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康博恒智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向上市公司发出《函告》,告知因政策变化而 无法进行股份减持的情况,进而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重组承诺的风险,同时康博恒 智承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6】1 号)规定的相关减持条件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在股票减持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按相关税务部门最终 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 经营风险和损益,完成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资产的变更登记的相关承诺。”2016 年 3 月 1 日,上市公司对上述事宜进行了公告,康博恒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11 月,财务顾问就 ST 华泽与康博恒智往来款项的余额 24,811,038.07 元向康博恒智进行了函证,康博恒智回函称不符,并说明原因为“根据温江税务 27 的缴纳税款通知及我公司承诺,我公司只承担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其中企业所得 税(及重组所得)9,527,048.23 元,我公司不承担支付业务”。因此,康博恒智 就承担土地相关税费没有异议,但 ST 华泽与康博恒智就双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余 额的金额确认及会计处理存在异议。 2、应付股利承诺形成及至今未履行完毕的原因 (1)应付股利承诺形成原因 上市公司自 1997 年 2 月在深交所上市以来,一共实施过 4 次利润分配方案, 由于部分股东联系方式变更,上市公司无法向其支付股利,至交割日,仍未支付 的应付股利共计:1,101,133.24 元。按照上市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与各方签 署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负债 由康博恒智承接。鉴于应付股利的支付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因此无法平移至康 博恒智。为了顺利完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上市公司与康博恒智签署 了《重大资产出售交割协议》,约定:对于在交割日上市公司部分无法办理债务 转移手续的负债,如发生与该等负债相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争议或索赔, 均应由康博恒智承担责任。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上市公司作为以上诉讼、仲裁 或其他任何争议或索赔的当事人,上市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康博恒智, 委托康博恒智指派的人员或律师参加处理。如因任何法律程序方面的原因使得交 割日后的上市公司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了本应由康博恒智承担的责任,交割日后的 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应由康博恒智承担,康博恒智不得以任何 理由免除该等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康博恒智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相关股东向上市公司确认领 取该部分股利时,由康博恒智负责缴纳。 (2)至今未履行完毕的原因 由于部分股东联系方式变更或其法人主体已发生变更,上市公司目前已无法 与其取得联系,且上述股东也从未主动就股利分配事宜联系实施公司,故上市公 司无法向其支付股利。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28 1、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规 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康博恒智作为上 市公司原债权人委员会控制的持股型公司,只能通过减持股份的途径来支付应交 税费(包含土地使用权变更所需税费),但由于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的政策变化原因,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康博恒智未能将其所持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减持。为保障重组承诺的履行,康博恒智通过变更承诺履行时 间的方式延长承诺期,并通过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同时也符合中国 证监会《监管指引第 4 号》的变更承诺标准,未违反重组承诺。此外,康博恒智 就承担土地相关税费没有异议,但 ST 华泽与康博恒智就双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余 额的金额确认及会计处理存在异议。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康博恒智履行重 组承诺,在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1 号)规定的相关减持条件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 公司股票,所获资金用于支付其承诺应支付的税费,并办理重组约定的应剥离土 地使用权的变更。 2、康博恒智关于承担应付股利的承诺虽因相关股东联系方式、法人主体变 更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原因未得以实施,但此承诺仍在履行之中,康博恒智不存在 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3、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康博恒智进行过一次股份解除限售,共解除限售股 份 9,634,695 股,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由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并进行了公告,其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股东承诺。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公司发展现状 2016 年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困难之年。国际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增大,镍价连 续下跌至 13 年以来的最低价后,虽然在 2016 年有小幅反弹,但仍处于低位持续 29 震荡。镍行业企业普遍亏损,国外镍生产企业纷纷减产,国内生产企业有的停产, 有的亏损前行。面对疲软的市场,减弱的市场需求和不断加大的经营风险,上市 公司推进了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工作。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0.56 亿元,与去年同比降低 75.83%;利 润总额-3.98 亿元,与去年同比降低 161.84%;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04 亿元, 与去年同比降低 160.10%。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 38.0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权益 8.53 亿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8.33%,每股收益-0.6769 元。 上市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 2016 年度镍行业持续低迷,镍价持续 运行在历史底部区域,导致产品毛利率、贸易毛利率降低;二是受镍价持续下降 的影响,以及应收账款未及时回收影响,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增加;三是公司受大 股东占用资金影响,公司财务成本居高不下,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部分受阻; 四是孙公司平安鑫海的镍铁技改项目处于试生产阶段,未能给公司贡献利润。公 司 2016 年主要业务的经营情况如下: 1、按行业分类 单位:元 营业收入比上 营业成本比上 产品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年同期增减 年同期增减 有色金属冶炼 30,293,500.69 51,077,578.21 -68.61% -89.38% -77.41% 国内贸易 2,014,704,886.44 2,014,703,040.50 0.00% -75.47% -75.43% 合计 2,044,998,387.13 2,065,780,618.71 -1.02% -75.94% -75.48% 2、按产品分类 单位:元 营业收入比上 营业成本比上 产品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年同期增减 年同期增减 镍板 84,085.04 83,470.09 0.73% -99.36% -99.50% 硫酸镍 30,209,415.65 50,994,108.12 -68.80% -88.84% -75.39% 有色金属 2,007,059,300.98 2,007,066,926.93 0.00% -58.63% -58.55% 其他 7,645,585.46 7,636,113.57 0.12% -95.12% -95.36% 合计 2,044,998,387.13 2,065,780,618.71 -1.02% -75.94% -75.48% 有色金属冶炼方面,各个产品营业收入均有不同幅度下滑,镍板和氯化钴产 品营业收入降低主要是由于陕西华泽下属昆明路分公司启动搬迁而暂停生产,进 而导致生产量与销售量较上年同期大幅下跌;平安鑫海的镍铁技改项目处于试生 30 产阶段,未能给公司贡献利润;国内贸易方面,由于镍价持续下跌、有色金属行 业不景气影响,有色金属贸易整体毛利率下滑,基本未实现毛利。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2016 年度,受镍价持续低位运行以及平安鑫海技术改造的影响,华泽钴 镍冶炼产品毛利率为负,盈利能力减弱,同时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此外,华泽钴 镍国内贸易板块整体毛利率也相较去年同比降低,未实现毛利。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包括:华泽钴镍 2015 年、2016 年连续两年巨 亏,偿债能力急剧下降;陕西华泽已停产拆迁,平安鑫海“硫酸镍”生产线已停 产等。以上情况致使我们对华泽钴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本独立财务顾 问提醒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关注上市公司持续经营风险。 四、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被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7】61010001 号)。具体 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且其相关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除关联资 金占用事项外,上市公司其他重大交易能够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 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履行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和议事程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均有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31 (二)关于董事与董事会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审议程序、董事会决议披露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的义务包括“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2、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3、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但董事会成员王辉、王涛、王应 虎存在利用其实际控制人身份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提供关联担保、违反重组承诺 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并刻意向上市公司隐瞒事实,未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的义务。此外,作为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也未按照《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勤勉履行“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 查工作”的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核算重大缺陷,对内部控 制的监督无效。 (三)关于监事与监事会 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召集、召 开、审议程序、监事会决议披露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2、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但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之中,并未发现公司财务的重大缺 陷,也未发现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未能 有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机构方面均保持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但是,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未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要求,未 履行任何程序,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32 1、控股股东、董事长王涛超越授权范围,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利用其职权控制相关部门或业务,使部分大 额资金或票据收支活动没有经过适当地审批; 2、控股股东利用其关联方星王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履行审批程序、 未及时披露; 3、控股股东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关联企业星王集团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3 亿 元,且未履行任何审批程序、未进行信息披露。 4、控股股东通过高集中度质押股票的手段,刻意拖延重组业绩补偿承诺的 履行,且其承诺解除质押的事项一直未有进展,已违反盈利预测补偿承诺。 (五)关于信息披露及透明度 除控股股东刻意隐瞒违法、违规事实而导致的信息披露缺陷以外,上市公司 能够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章制度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待来访、回答咨询等,指定巨潮资讯 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六)关于利益相关者 上市公司充分尊重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股东、员工、社 会等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但控股股东的一系 列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并导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普 通员工相继辞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华泽钴镍法人治理结构由于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不力而出现重大缺陷, 主要原因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关联关系越权干预 公司财务及经营,导致上市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关联担保、未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等情况;此外,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未恪尽职守,没 有尽到相应的监督义务,间接导致上市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无法发 挥其应有的作用。 33 2、尽管独立财务顾问多次通过现场培训、专项核查、督导函等措施督促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公司治理、遵守信息披露义务、规范控股 股东行为,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未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督导要求规 范其行为,且在督导过程中刻意隐瞒侵害上市公司的事实,并向独立财务顾问就 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声明、承诺中提供不实信息。独立财务顾问就上 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的行为深表遗憾,在后续持续督 导过程中,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严格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 整改,严格执行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履行重组承诺,尽快消 除关联方侵害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如下差异: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未严格履行重组业绩补偿承诺,高集中度 质押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虽承诺解除质押以满足业绩补偿的条件,但未见实质 进展,故意拖延业绩补偿的实施,存在重组业绩补偿承诺违约的重大风险。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应虎、王辉、王涛未严格履行重组时所出具的关 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及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 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发生关联方大额资金占用及违规关联担保等情形,控 股股东王涛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及资金使用,并向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刻 意隐瞒违法、违规事实,逃避正常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上述差异外,未发现其他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存在可能 影响上市公司履行承诺的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上市公司及重组交易各 方严格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3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张 苗 _____________ 曹仲原 _____________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