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泽:涉诉公告2017-07-01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7-07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
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和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起诉状,主要事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
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一审法院未安排庭审,未送传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王应虎
被告:王涛
被告:王辉
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诉讼原因
2016 年 4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建陕开贷(2016)087 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陕西
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仟柒佰玖拾肆万。借款期限从
2016 年 4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每
季首月的第 20 日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
2016 年 4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泽镍
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
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协
议约定:经原告同意,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起,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将
其在原借款合同(建陕开贷(2016)087 号)项下的债务(本金加利息,详见协
议第一条)转移给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
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自 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今,因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
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严重违约。2017 年 3 月 30
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向上述被告宣布贷款到期,请求立即偿还
借款本息。但上述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息。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还贷义务,被
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
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以维护原告
合法权益,收回信贷资金,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7940000 元。(大写:贰仟柒佰玖拾肆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自 2016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 674975.59 元(陆拾柒万肆仟玖佰柒拾伍元伍角玖
分),(暂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3、请求判令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
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诉讼
请求第一、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法院受理、裁定及开庭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陕 01 民初 684 号),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
司银行存款 2861.49756 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
公司连带负担。
本案一审法院目前未送达传票,未定开庭时间。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已对收到的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披露。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无法预知后事结果及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资料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