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 华泽 公告编号:2017-07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五)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9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西安绿地假日酒店翠玉厅 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应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7 人,代表股份 172,009,46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46,530,3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25,479,0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5 人,代表股份 25,595,47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1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25,479,07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王应虎先生主持,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152,106,916 股,占有效投票的 88.43%;反对 19,889,644 股,占有效投票的 11.56%; 弃权 12,90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692,933 股 , 占 持 有 5% 股 份 以 下 有 效 投 票 的 22.24% ; 反 对 19,889,644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77.71%;弃权 12,90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 的 0.05%。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2、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52,123,016 股,占有效投票的 88.44%;反对 19,886,444 股,占有效投票的 11.56%; 弃权 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09,033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22.30%;反对 19,886,444 股,占持 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77.70%;弃权 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3、2016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 152,105,916 股,占有效投票的 88.43%;反对 19,890,644 股,占有效投票的 11.56%; 弃权 12,90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691,933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22.24%;反对 19,890,644 股,占持 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77.71%;弃权 12,90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05%。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4、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152,103,916 股,占有效投票的 88.43%;反对 19,892,644 股,占有效投票的 11.56%; 弃权 12,900 股,占有效投票的 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 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689,933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22.23%;反对 19,892,644 股,占持 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77.72%;弃权 12,900 股,占持有 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 0.05%。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星、任寰阳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 2.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