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成 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经审阅柴雄伟先生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柴雄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副总经理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柴雄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王满仓 李秉祥 张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