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泽: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2018-03-1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王满仓、李秉祥:经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在证券市场执业的过往信息,能够在审计工作中能够秉承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守职责。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考核建
议,并经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对其相关机构和人员资格核查,同意聘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
报表和内部控制整合审计评价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
张莹:弃权理由: 1. 截止意见发表时,本人未得到公司财务总
监与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有关情况沟通的任何信息,而该类沟通
对于审计机构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具有重要价值; 2.本人
之前就该审计业务约定书有关内容提出了数项建议,尤其公司采取何
种有效措施落实审计费用,但未得到答复; 3. 公司现阶段面临复杂
的管控局面和诸多重大、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在年报审计机构选聘前
与中介机构的全面、充分沟通和情况介绍对于中介机构顺利推进年报
审计非常重要且有必要。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至今未与亚
太就本次年报审计的诸多重大方面交换意见或进行沟通,难以合理判
断其在信息可能不对称的情况下实施年报审计的效率和推进程度。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