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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泽:关于诉讼进展公告(一)2018-08-28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 华泽      公告编号:【2018-13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3 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 01 民初 684 号),主要

事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陕西华泽镍钴

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

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1 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75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王应虎

                                    1
被告:王涛


被告:王辉


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诉讼原因


    2016 年 4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建陕开贷(2016)087 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陕西


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仟柒佰玖拾肆万。借款期限从


2016 年 4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

每季首月的第 20 日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


    2016 年 4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泽镍


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


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协


议约定:经原告同意,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起,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将其在原借款合同(建陕开贷(2016)087 号)项下的债务(本金加利息,详见

协议第一条)转移给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自 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今,因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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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严重违约。2017 年 3 月 30


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向上述被告宣布贷款到期,请求立即偿还


借款本息。但上述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息。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7,940,000

   元。(大写:贰仟柒佰玖拾肆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自 2016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 674,975.59 元(陆拾柒万肆仟玖佰柒拾伍元伍角

  玖分),(暂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3、请求判令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


  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诉讼请

  求第一、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 01 民初 684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陕西华泽镍钻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 人民币 2794 万元、


                                     3
利息人民币 674, 975. 59 元 ( 截止 2 017 年 4 月 21 日止 ),及自 2 017 年 4

月 2 2 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该利息按照各方合同约定的相 关标准计

算)。


   2 、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应虎 、王涛 、王 辉 、平安鑫海资

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 18. 4875 万元 由被告陕西华泽镍钻金属有限公司 、星王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 、王应虎 、王涛 、王辉 、平安鑫 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华

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关联方违规资金转让移,公司财务部没有收到相关的转移协议,

    在资产负债表里还没有确认为公司的负债。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将在增

    加银行负债的同时,相应增加关联方的往来,按会计准则提取坏帐准备。


六、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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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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