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泽:关于诉讼结案(张鹏程)的公告2018-11-24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 华泽 公告编号:【2018-16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案(张鹏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1 月 19 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8)陕 04 执 40 号)、陕西省咸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 陕 04 执 40 号之二)、陕西省咸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 04 执恢 63 号)。
主要事项为张鹏程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王涛、王辉借款纠纷案,公
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139 号)。与该借
款收纷案相关的土地拍卖,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
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所属土地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42 号)及 2018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土地
被第二次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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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王涛
被告:王辉
(二)诉讼原因
原告与被告是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分别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和 2015 年 4
月 10 日共签订两笔借款合同,本金共计 3,700 万元,利息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
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 年 5 月,原告将被告起诉于咸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金额为 1,700 万元,同时,原告申请公证执行 2,000 万元。
起诉后,双方一直在协商处理,但被告未偿还借款。为全面解决债务,现原告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归还全部借款本金 3,7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
处理。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 3,700 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一)根据 2018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018) 陕 04 执 40 号之 二)主要内容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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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04 民初 231 号民事调解书 ,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
属有限公司 、王涛 、 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张鹏程
支付借款本金 3,700 万元 及相应的利息等。
2018 年 1 月 16 日申请执行 人 、被执行人 、 担保人达成执行担保协议 。但
被执行人 、担保人未按期履行该约定义务 。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陕西华泽
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证号:西莲国用 (2011 出) 第 338 号]
与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另一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西莲国用(2008 出)
第 568 号] 合并进行处置 。现陕西竹园村置业有限公司以 463,679,000.00 元 竞
得该两宗土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第 一款(十
一 )项、第二 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 、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 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拍 卖 、变卖 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
1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王涛、王辉及担保人陕西星
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扣押 、冻结〈 具体内容以相应的协助执行
通 知书内容为准 〉。
2 、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 8 号陕西华泽镇钻金属有限公司名下的国用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西莲国用(2011 出)第 338 号]及地上附着物
(24 套房产证 号 : 1025108004-1-1 、24 、26 、160 、 162 、 174、181、
198 号)转移登记在竞买人陕西竹 园村置业有限公司名 下。 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
买受人陕西竹困村置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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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受人陕西竹园村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 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二)根据 2018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咸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
((2018) 陕 04 执 40 号)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张鹏程 与被执行人王涛 、王
辉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的(2017)陕 04
民初 231 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王涛 、王辉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
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张鹏程向本院申请执行 ,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 3700 万
元及利 息、迟延履行金等 ,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 中, 2018 年 1 月 16 日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 担保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担保协议 ,
但被执行人 、担保人未按期履行该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 委托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的土地进行处置 。现执行回
案件款 62,922,505. 60 元 。执行费由申请人自行负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已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 最高
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8 条第(1)项的规
定 ,现通知如下 :
本院(2018) 陕 04 执 40 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结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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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 2018 年 10 月 30 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执行裁定
书((2018) 陕 04 执恢 63 号)主要内容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
陕证执字第 155 号执行证书 ,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王涛 、王辉发出执行通知 书 ,责令其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
张鹏程支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 。现申请执行人张鹏程称其已经
全部受偿 ,申请撤销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七
条第(一)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 、扣押 、冻结财产
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
1、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王涛 、王 辉名下财 产
的查封 、扣押或者冻结 ( 具体内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 〉;
2、终结(2018)陕 04 执恢 63 号案件的执行 。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拍卖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证号:西莲国用
(2011 出)第 338 号](昆明路近 70 亩土地),帐面价值 30,900,000.00 元,累
计摊销 5,139,157.44 元,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帐面价值为 25,760,842.56 元。
因公司尚未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次拍卖的裁定书,目前无法对该土
地资产进行核算,也无法预见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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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张鹏程的借款案,被执行款项 62,922,505. 6 元,其中:本金
37,000,000 元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5,922,505. 60 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财务部已计提张鹏程借款利息 21,892,949.89 元,
其差额 4,029,555.71 元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六、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证号:西莲国用(2011 出)
第 338 号]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另一宗土地 [土地使用权证号 :西莲国
用 (2008 出) 第 568 号]合并进行处置, 现陕西竹园村置业有限公司以
463,679,000 元竞得该两宗土地 。因公司尚未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的裁决书,尚未知悉公司所属的大约 70 亩土地拍卖款的分配比例,也尚未知悉
对该土地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偿付比例和金额。
七、备查文件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8) 陕 04 执 40 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 陕 04 执 40 号之二》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 陕 04 执恢 63 号》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相关的土地拍卖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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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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