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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03-25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 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9】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33 号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个人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33 号),具体内容如下: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刘腾先生、齐中平

先生、徐景山先生、柴雄伟先生、 张志伟先生、武坚先生 :

    华泽钴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泽钴镍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

一季度报告的事实如下:

    2018 年 4 月 12 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预测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047),该公告称:华泽

钴镍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合伙人)为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且该议案于 2018

年 4 月 4 日经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于审计费逾期支付等原
因,公司确定 2017 年度审计机构较晚,对年报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进行

了特别风险提示 。

    4 月 28 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

停牌的公告》(2018-058),该公告称:因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

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5 月 2 日)起被实施停牌 ;对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等潜在可能进行了特

别风险提示;延期披露原因为公司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审计费 、二股东拒绝支援

资金 、其他股东未对资金支援表达态度等 ;直至 4 月 25 日大股东全额垫付

审计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才回复拟于 5 月 2 日进场 ,

并计划 6 月 28 日出具审计报告。

    6 月 29 日,华泽钴镍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

    上述违法事实 ,有华泽钴镍相关公告 、会议纪要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 。

    我会认为,华泽钴镍未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

告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

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

华泽钴镍未在 2018 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

述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的规定,华泽钴镍时任副董事长兼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刘腾、时任董事兼总

经理齐中平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华泽钴镍按照法律规定按期披露相关

定期报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徐景山 、时

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伟 、时任独立董事张志伟、 时任独立董事武坚未勤勉尽

责 ,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拟决定 :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

    二、对刘腾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

    三、对齐中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徐景山 、柴雄伟 、张志伟 、武坚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其中,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刘

腾和齐中平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

核成立的 ,我会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会

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2019)3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所提及的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

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

规定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