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5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
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4.96 元/股。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4.96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201,612,903 股,约占
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90%;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5 亿元、回购价格上
限 4.96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100,806,451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
股本的 0.9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
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5)实施期限: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6)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不
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7)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2、截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无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有公司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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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3、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回购方案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存在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而导致本次回购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
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
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3)存在监管部门后续对于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
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关于支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该事项已经 2019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一、回购股份方案披露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近期股
票价格、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维护公司价值,提升股东权益,有效维
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以及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
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河钢股份于 1997 年上市,截至目前,公司股票上市已超过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2,062.81 亿元,
归母净资产为人民币 561.52 亿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 674.62 亿元,资产负债率
为 71.61%。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0.48%、约占公司归母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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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1.78%、约占公司流动资产的 1.48%,占比均较小。同时,本次回购资金为
公司的自有资金,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算,公司资产负债率会由 71.61%
上升至 71.96%,上升幅度较小。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4.96 元/股测算,回购股份
数量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90%。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仍为 10%以上。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符合《回购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每股净资产为 4.33 元/股,公
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2018 年 9 月 30 日)的每股净资产为 4.54 元/股,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提议日前一交易日 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3.39 元/股,
董事会召开时点前一交易日 2019 年 3 月 8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3.34 元/股,从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议日至董事会召开时点,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因此,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4.96 元/股,本次回购的价格区间上限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
回购股份数量。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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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4.96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201,612,903 股,约占
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90%;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5 亿元、回购价格上
限 4.96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100,806,451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
股本的 0.9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
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5、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全部
转让。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全部实施完毕后,因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全部转让,因此公司的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12,985 0.0161% 1,712,985 0.0161%
无限售条件股份 10,616,894,867 99.9839% 10,616,894,867 99.9839%
总股本 10,618,607,852 100.0000% 10,618,607,852 100.0000%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具体回购股份
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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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2,062.81 亿元,
归母净资产为人民币 561.52 亿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 674.62 亿元,资产负债率
为 71.61%。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0.48%、约占公司归母净资
产的 1.78%、约占公司流动资产的 1.48%,占比均较小。同时,本次回购资金为
公司的自有资金,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算,公司资产负债率会由 71.61%
上升至 71.96%,上升幅度较小。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4.96 元/股测算,回购股份
数量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90%。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仍为 10%以上,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司全体董事出具《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
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河钢股份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河钢股份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维护本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
害河钢股份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
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
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
纵的行为。
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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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暂无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
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
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
计划
本次回购方案的提议人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
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近期股票价格、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等因素,为维护公司价值,提升股东权益,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
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以及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公司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公司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委员为于勇、彭兆丰、张玉柱,经自查及三位董事出具的说明,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
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暂无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
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全部转
让。
(十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十三)董事会召开时点符合《回购细则》的要求
公司本次回购属于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
本次董事会召开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1 日,董事会召开时点的前一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为 3.34 元/股,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此董事会召开时点符合《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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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细则》的要求。
(十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存在未能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而导致本次回购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
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3、存在监管部门后续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
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响应了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
政策导向,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发展,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保护
投资者长远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96 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资金金额上限占公
司总资产、净资产及流动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盈利能力、
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公司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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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回购股份事项相关信息知情人名单;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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