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股票代码:000709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配股申请文件 之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九年九月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723 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申请人”或“河钢股份”)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中信建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金诚 同达律师”)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发行人 会计师”、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对贵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 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论证分析和补充披露。 公司现就贵会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答复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 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目 录 问题 1 ............................................................................................................................................... 3 问题 2 ............................................................................................................................................... 7 问题 3 ............................................................................................................................................... 8 问题 4 ............................................................................................................................................... 8 问题 5 ............................................................................................................................................. 30 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 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 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 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结合公司是否 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 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 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 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 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 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一)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依据 1、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 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 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 投资金融业务等。 3、发行人以战略整合或收购为目的,设立或投资与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 并购基金;为发展主营业务或拓展客户、渠道而进行的委托贷款,以及基于政策 原因、历史原因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 7-1-3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 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5、上述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 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二)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情形。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具体情形如下: 序号 被投资单位 持股比例 账面价值(元) 投资背景和目的 主营业务 唐山中润煤化工有 为增强业务合作,获取更稳 焦炭及其附属产品的 77,962,400.00 1 限公司 5.00% 定焦炭资源供应,以支持公 生产、加工、销售、 司业务发展 服务等 唐山考伯斯开滦炭 为增强业务合作,获取更稳 24,518,493.00 2 素化工有限公司 19.00% 定煤焦油资源供应,以支持 煤焦油加工等 公司业务发展 北方和平实业股份 3 有限公司 0.10% --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 4 公司 19.36% -- - 根据国家冶金部统一部署,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 发行人前身之一邯钢股份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 5 公司 8.05% 188,244,767.39 及邯钢集团兼并舞阳公司,加工 盘活资产实现盈利 290,725,660.39 账面价值合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55,499,999,856.47 账面价值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 0.52% 产比例 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未经法院最终判决,北方和平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注销,公司对上述资产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均围绕主营业务展开,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 主要为产业上下游布局,获取产业链业务机会。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均不以 获取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不构成财务性投 资。 3、借予他人款项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借予他人款项的情形。 4、委托理财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情形。 (三)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 本次配股公开发行预案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 日,公司不存在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 经河钢股份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拟向财务公司增资 17.15 亿元。本次增资拟由原股东以现金方式同比例增资, 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财务公司 49%股权,河钢集团仍持有财务公司 51%股 权,本次增资未导致公司持有财务公司股权比例超过河钢集团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比例,因此,本次增资不构成财务性投资。综上,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 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 融投资)情况。 二、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 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形。 本次配股拟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 5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有利于减少公司的利息费用支出,对提高公司盈利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次募 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 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 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不存 在控制该类基金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方出资构成明股 实债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公告、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会计科目 明细及公司内部决策等资料和进行管理层访谈,对公司报告期至今持有的财务性 投资情况进行核查,并了解了后续财务性投资计划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也不 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 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 到有效优化,有利于减少公司的利息费用支出,对提高公司盈利水平起到积极的 作用,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的情形,不存在控制该类基金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方 出资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了解和测试了管理层与投资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 行有效性,查阅公司章程规定是否与证监会要求相符,检查对外投资的相关审批 流程;检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检查对外披露公告,对公司对外投资合规性 做出判断; 6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与管理层进行访谈,就有关对外投资业务进行访谈,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对外 投资,并通过企查查等网络查询,是否有未纳入合并的对外投资; 通过对货币资金、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科目进行分析核查,核查是否存在 大额委托理财、投资相关基金等; 查阅对外投资的实物证明,如股权登记证、债券或出资证明,核查是否存在 未披露的对外投资。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以及取得的审计证据,发行人会计师未发现河钢股份存在 已经实施或者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问题 2: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确定,按每 10 股配售不超过 3 股的比例向 全体股东配售,请申请人明确本次拟配售股份具体数量。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 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拟配售股份具体数量 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发行人董事会第三届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9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及决议,本次配 股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 A 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 A 股股份总数为基数确定, 按每 10 股配售不超过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若以公司截至《河钢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披露日(2019 年 3 月 12 日)的总股 本 10,618,607,852 股为基数测算,本次可配股数量总计不超过 3,185,582,355 股。 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 动,则配股数量上限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最终的配售比例及配售 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公司董事会第四届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明确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配股数量的议 案》,明确本次配股的具体数量为:本次配股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 A 股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的 A 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 7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售。若以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10,618,607,852 股为基数测算,剔 除因回购形成的库存股 281,486,760 股,本次可配股数量为 3,101,136,327 股。配 售股份不足 1 股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 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则配股数量上限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 整。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第三届二十一次会议以及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四届二次会议等文件。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 确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配股数量的议案》,明确了本次拟配售股 份具体数量。若以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10,618,607,852 股为基数 测算,剔除因回购形成的库存股 281,486,760 股,本次可配股数量为 3,101,136,327 股。配售股份不足 1 股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则配股数量上限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 相应调整。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已明确本次拟配售 股份具体数量,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合法、合规。 问题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 应采取的整改措施,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多起安全事故,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 位,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 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的 情况 (一)行政处罚具体情况 8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其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行政处罚实施 行政处罚文 处罚决定 序号 公司名称 处罚内容 处罚原因 机构 号 日期 河钢股份 公司未安装、使用大 有限公司 唐山市环境保 唐环罚字 1 2018.1.11 罚款 2 万元 气污染物排放自动 唐山分公 护局 201803-7 号 监测设备 司 河钢股份 物料堆场小部分物 有限公司 唐山市环境保 唐环罚字 2 2018.2.15 罚款 1.35 万元 料未苫盖,地面未硬 唐山分公 护局 201803-15 号 化处理,有积尘 司 唐山中厚 立即补办环保 乐环罚告字 涉嫌建设项目未批 3 板材有限 乐亭县环保局 2016.8.3 手续,罚款 14 【2016】16 号 先建 公司 万元 唐山中厚 乐环罚 立即整改,罚款 涉嫌烧结机排气筒 4 板材有限 乐亭县环保局 2016.11.15 【2016】19 号 15 万元 烟尘超标排放 公司 唐山中厚 乐环罚 立即整改,罚款 竖炉料场苫盖不完 5 板材有限 乐亭县环保局 2016.10.25 【2016】17 号 5 万元 全,造成扬尘污染 公司 唐山中厚 乐环罚 涉嫌料场苫盖不完 6 板材有限 乐亭县环保局 2017.3.2 罚款 5 万元 【2017】6 号 全 公司 涉嫌挡风抑尘网部 唐山中厚 乐环罚 责令整改到位, 分损坏,烧结机上料 7 板材有限 乐亭县环保局 2017.5.25 【2017】21 号 罚款 7 万元 粉尘收集措施不到 公司 位 唐山中厚 乐环罚 立即整改,罚款 涉嫌原料厂部分物 8 板材有限 乐亭县环保局 2017.8.17 【2017】49 号 10 万元 流未苫盖 公司 唐山中厚 乐环罚 立即改正违法 涉嫌料场未完全苫 9 板材有限 乐亭县环保局 【2017】121 2017.11.24 行为,罚款 2 万 盖 公司 号 元 唐山中厚 乐环罚 立即改正违法 涉嫌未采取相应防 10 板材有限 乐亭县环保局 【2017】113 2017.11.15 行为,罚款 3.5 范措施,造成危险废 公司 号 万 物流失 1、厂区东南空地露 唐山中厚 冀环罚 天堆存 500 只废机 河北省环境保 11 板材有限 【2017】125 2017.12.28 罚款 20 万元 油桶,未采取防渗漏 护厅 公司 号 措施;2、未设置危 险废物识别标志 9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唐山中厚 唐环罚 立即停止违法 涉嫌未采取有效的 12 板材有限 唐山市环保局 【2018】15-24 2018.4.4 行为,罚款 5 万 密闭或抑尘措施,造 公司 号 元 成烟尘外溢 唐山中厚 安监罚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 给予警告,处人 13 板材有限 乐亭县安监局 【2018】四 2018.9.11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民币 5 万罚款 公司 (006)号 常监测 1、一期喷煤煤粉仓 内氧含量监测装置 1.警告,并处以 失效; 2、铸铁机 操 人民币罚款 2 作室窗户未按规程 万;2.警告,并 要求使用耐热玻璃; 唐山中厚 (冀唐)安检 处以人民币罚 3、烧结单元高压配 安全生产监督 14 板材有限 罚【2017】治 2017.9.25 款 2 万;3.警告, 电室未按规范要求 管理局 公司 建 005-1 号 并处以人民币 使用防火门; 4、1#、 罚款 2 万;4.警 2#TRT 入口煤气管 告,并处以人民 道蝶阀外人孔上氮 币罚款 2 万 气吹扫管的阀门未 按规程要求使用旋 塞或闸阀 唐山中厚 乐亭县环境保 乐环罚 涉嫌建设项目未批 15 板材有限 2016.1.13 罚款 8.5 万 护局 【2016】01 号 先建 公司 现场核查 2#原料场 (48.08×104m2); 1#42 孔 7 米焦炉; 2#42 孔 7 米焦炉; 3#42 孔 7 米焦炉; 4#42 孔 7 米焦炉; 1#360m2 烧结机; 2#360m2 烧结机; 1#3200m3 高炉; 2#3200m3 高炉; 邯钢集团 邯环罚 邯郸市环境保 停止违法行为, 1#260 吨转炉;2#260 16 邯宝钢铁 【2016】104 2016.9.5 护局 罚款 96 万元 吨转炉; 260 吨脱磷 有限公司 号 炉;1#230×2150mm 双流板坯连铸机; 2#230×2150mm 双 流板坯连铸机; 2180mm 冷连轧机 组;2250mm 常规热 连轧机组; 2080mm 连续退火机组; 2030mm 热镀锌机 组 ;1650mm 热镀 10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锌机组 ;1450mm 高强度连续退火机 组共 20 项违规建设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 经验收合格,已正式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现场核查 2#原料场 (48.08×104m2); 1#42 孔 7 米焦炉; 2#42 孔 7 米焦炉; 3#42 孔 7 米焦炉; 4#42 孔 7 米焦炉; 1#360m2 烧结机; 2#360m2 烧结机; 1#3200m3 高炉; 2#3200m3 高炉; 1#260 吨转炉;2#260 吨转炉; 260 吨脱磷 邯钢集团 邯环罚 炉;1#230×2150mm 邯郸市环境保 停止违法行为, 17 邯宝钢铁 【2016】106 2016.9.5 双流板坯连铸机; 护局 罚款 190 万元 有限公司 号 2#230×2150mm 双 流板坯连铸机; 2180mm 冷连轧机 组;2250mm 常规热 连轧机组; 2080mm 连续退火机组; 2030mm 热镀锌机 组 ;1650mm 热镀 锌机组 ;1450mm 高强度连续退火机 组共 20 项违规建设 项目未办理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 能源中心沁河前进 邯钢集团 邯环罚 邯郸市环境保 大桥下东南角废水 18 邯宝钢铁 【2016】140 2016.11.9 罚款 10.59 万元 护局 排污口氨氮浓度超 有限公司 号 过国家排放标准 邯钢集团 责令改正违法 炼铁厂 2 号 300 平米 邯郸市环境保 邯环罚 19 邯宝钢铁 2017.2.7 行为,罚款 15 烧结机机头脱硫后 护局 【2017】4 号 有限公司 万元 二氧化硫超标排放 邯钢集团 焦化厂 101#炭化室 邯郸市环境保 邯环罚 20 邯宝钢铁 2017.4.5 罚款 5 万元 炉门损坏造成冒出 护局 【2017】29 号 有限公司 黄烟无组织排放,向 1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发起排放废气 炼铁厂厂区的一列 邯钢集团 鱼雷罐车在运输铁 邯郸市环境保 邯环罚 改正违法行为, 21 邯宝钢铁 2017.5.5 水过程中,顶部有部 护局 【2017】39 号 罚款 5 万元 有限公司 分黄烟排放,烟尘污 染环境 1 号 360m2 烧结机一 邯钢集团 立即整改环境 邯郸市环境保 邯环罚 次混合机混料生产 22 邯宝钢铁 2017.8.14 违法行为,罚款 护局 【2017】84 号 时出现烟粉尘无组 有限公司 5 万元 织排放现象 2 号高炉出火渣通道 邯钢集团 邯郸市环境保 邯环罚 没有封闭造成烟尘 23 邯宝钢铁 2017.8.14 罚款 5 万元 护局 【2017】85 号 无组织排放,向大气 有限公司 排放废气 焦化厂 2#干熄焦塔 装入装置,对 125 号 邯钢集团 复环罚 复兴区环境保 孔吸焦时,未采取集 24 邯宝钢铁 【2017】D18 2017.12.28 罚款 10 万元 护局 中收集处理措施,造 有限公司 号 成大量黑色烟粉尘 向大气排放 1 号高炉渣沟封闭不 严,烟气直排;焦化 邯钢集团 冀环罚 河北省环境保 厂螺旋卸煤区未封 25 邯宝钢铁 【2018】624 2018.5.10 罚款 120 万元 护厅 闭,无粉尘收集处理 有限公司 号 设施,翻车房卸煤时 无防止扬尘措施 4 座 7 米 42 孔顶装 焦炉,2 台 360 ㎡烧 结机,2 座 3200 ㎡ 高炉,2 座 260 吨转 邯钢集团 冀环责改字 河北省环境保 炉,1 套 2180 酸洗, 26 邯宝钢铁 (2018)555 2018.2.28 改正违法行为 护厅 一轧机联合机组需 有限公司 号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建设合格即投入生 产或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焊工 河钢股份 (冀邯安监 和涛)未按规定经专 有限公司 邯郸市安全生 管罚字 27 2017.10.13 罚款 1 万元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邯郸分公 产监督管理局 【2017】第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司焦化厂 【3047】号) 岗作业 1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焦油储存库出油管 输出焦油进入装油 邯钢集团 河北邯郸市环 邯环罚 罐车时,产生含挥发 28 邯宝钢铁 2016.4.22 罚款 5 万元 保局 【2016】43 号 性有机物废气未采 有限公司 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 1、邯宝钢铁厂 2 号 高炉中控室、喷煤车 间控制室煤气报警 无声光报警;2、2 号高炉中控室一氧 邯钢集团 (冀邯)安监 邯郸市安全生 化碳报警器数量配 29 邯宝钢铁 责改【2018】 2018.9.18 责令整改 产监督管理局 备不足;3、2 号高 有限公司 第(冶-24)号 炉热风炉助燃风管 道缺少空气泄爆膜; 4、喷煤控制室便携 式煤气报警器不防 爆 邯钢集团 邯环责改字 二号高炉出火渣通 河北邯郸市环 30 邯宝钢铁 【2017】131 2017.7.30 责令改正 道没有封闭造成烟 保局 有限公司 号 尘无组织排放 1 号 360m2 烧结机一 邯钢集团 河北邯郸市环 邯环责改字 次混合机混料生产 31 邯宝钢铁 2017.7.30 责令改正 保局 【2017】96 号 时出现烟粉尘无组 有限公司 织排放。 炼铁厂厂区内一列 邯钢集团 鱼雷罐车在运输铁 河北邯郸市环 邯环责改字 32 邯宝钢铁 2017.4.11 责令整改 水过程中,顶部有部 保局 【2017】68 号 有限公司 分黄烟排放,烟尘污 染环境 河钢股份 有限公司 纳税人未按期到税 33 - - 2017.5.25 罚款 300 元 承德分公 务机关备案 司 河钢股份 有限公司 34 - - 2017.5.19 罚款 1300 元 违反税收管理 承德分公 司 承德承钢 (冀承)安监 沉淀区操作平台盐 承德市安全生 35 柱宇钒钛 管罚【2016】 2016.12.13 罚款 5 万元 酸储罐处未按要求 产监督管理局 有限公司 职卫 001 号 设置冲洗设备 13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承德承钢 承德市环境保 承环高罚字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 36 柱宇钒钛 护局高新区分 【2018】009 2018.6.28 罚款 2 万元 理等措施,造成粉尘 有限公司 局 号 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 号 300 平米烧结机 机头脱硫后 2016 年 5 月 3 日 14 时-5 月 3 邯钢集团 日 17 时氮氧化物超 邯郸市环境保 邯环罚 37 邯宝钢铁 2016.7.5 罚款 10 万元 标排放 4 小时,排放 护局 【2016】82 号 有限公司 浓度为 301.47-305.16mg/m (氮氧化物排放标 准值为 300mg/m) 承德承钢 (冀)应急罚 河北省应急管 搅拌机防护网未牢 38 柱宇钒钛 (2019)非煤 2019.2.14 罚款 2 万元 理厅 固 有限公司 009 号 回转窑窑尾梯子口 承德承钢 (冀承双)应 承德市双滦区 一配电箱无警示标 39 双福矿业 管罚[2019]监 2019.3.14 罚款 1 万元 应急管理局 识接线盒无盖的行 有限公司 察2号 为 (二)整改措施及合规证明出具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针对有关行政处罚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 施: 行政处罚 序号 整改措施情况 合规证明取得情况 文号 2019 年 7 月 8 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环境违法 2017 年底完成南区锅炉在 行为行政处罚的说明》以下简称“唐山市环保合规证明”): 线监测的安装和上传工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唐环罚字 作。目前,在线监测数据 你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 1 201803-7 上传正常,可在唐山市环 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生产经营 号 境保护局污染源在线数据 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 智能分析系统查阅实时数 山分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所有行政处罚均已完成 据。 整改,罚款均已缴纳完毕。” 唐环罚字 物料已完成苫盖,已完成 2 201803-15 已经取得,见“唐山市环保合规证明” 整改。 号 2019 年 4 月 28 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乐亭县分局出具《证 唐山中厚板于 2017 年 6 月 明》(以下简称“乐亭县环保合规证明”),确认唐山中厚 乐环罚告 27 日获得环评批复冀环评 板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严格遵守国家和 3 字【2016】 【2017】206 号文件,2017 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16 号 年 8 月烧结机正式生产。 件,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存 在因严重违反未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或 1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乐环罚 已对烧结机机头除尘器的 4 【2016】 已经取得,见“乐亭县环保合规证明” 电场进行抢修,完成整改。 19 号 乐环罚 已对物料进行苫盖,完成 5 【2016】 已经取得,见“乐亭县环保合规证明” 整改。 17 号 2019 年 6 月 28 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出具《邯郸市生态 环境局关于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 乐环罚 已对物料进行苫盖,完成 罚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2016 6 【2017】6 整改。 年以来,你公司多次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过我局处 号 罚,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并缴纳了罚 款,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1、唐山中厚板料场封闭治 理工程于 2015 年启动,由 于共涉及 6 个料场,采取 分阶段、边生产边施工的 方式进行。从 2015 年到 乐环罚 2018 年 6 个封闭料场陆续 7 【2017】 已经取得,见“乐亭县环保合规证明” 建完投入使用,物料全部 21 号 入棚,并满足了环保要求。 2、烧结机上料密闭不严的 点位进行密闭处理,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之前完成 对密闭点位封闭工作。 乐环罚 已对物料进行苫盖,完成 8 【2017】 已经取得,见“乐亭县环保合规证明” 整改。 49 号 乐环罚 已对物料进行苫盖,完成 9 【2017】 已经取得,见“乐亭县环保合规证明” 整改。 121 号 乐环罚 已对露天堆放的油桶进行 10 【2017】 已经取得,见“乐亭县环保合规证明” 回收利用。 113 号 2019 年 6 月 21 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关于河钢股 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情况的证明》(以下简称“河 已按要求将现场推存废机 北省环保合规证明”):“我厅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对邯宝 冀环罚 油桶转移至危废间内,并 钢铁有限公司作出冀环罚【2018】624 号《行政处罚决定 11 【2017】 按照危废处置流程要求, 书》;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对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作 125 号 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了 出冀环罚【2017】12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有关 合规处置。 企业均已按照处罚决定积极完成整改工作并缴纳了罚款,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特此 证明。” 15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唐环罚 12 【2018】 已经停止冶炼。 已经取得,见“唐山市环保合规证明” 15-24 号 2019 年 6 月 25 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出具《证明》(以 下简称“河北省安全生产合规证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下属子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唐山中厚板发布《关于设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项安全生产设施及防范措施均符 置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 合标准,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发重 安监罚 测人员的通知》(中厚板 大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我厅重大处罚。” 【2018】 13 字【2018】59 号),指派 此外,2019 年 4 月 24 日,乐亭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 四(006) 公司安全部专职人员负责 确认唐山中厚板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 号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够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日常监测相关工作。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一般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各项安全生产设施及防范措施均符合标准,不存在违反有 关安全、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亦 不存在因违反安全、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我局任何调查或处罚的情况。 1、已整改煤粉仓内氧含量 (冀唐) 监测装置; 安检罚 2、已整改,已更换为耐热 14 【2017】 玻璃; 已经取得,见“河北省安全生产合规证明” 治建 3、已整改,更换为防火门; 005-1 号 4、已整改,使用死堵将取 样孔防护。 乐环罚 已按照要求暂停项目建 15 【2016】 已经取得,见“乐亭县环保合规证明” 设,之后补办了环评手续。 01 号 邯环罚 已于 2018 年 5 月 4 日通过 16 【2016】 环保部门验收,全部完成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104 号 整改。 邯环罚 已于 2018 年 5 月 4 日通过 17 【2016】 环保部门验收,全部完成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106 号 整改。 邯环罚 已采取相应措施,外排水 18 【2016】 已达标排放,全部完成整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140 号 改。 已采取相应措施,优化工 邯环罚 艺,在线监测数据达标排 19 【2017】4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放,已于 2016 年 11 月 9 号 日全部完成整改。 邯环罚 已采取相应措施,对 101# 20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2017】 炭化室炉门进行检修更 16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29 号 换,并加强巡点检,全部 完成整改。 已采取相应措施,对鱼雷 邯环罚 罐铁水面铺设保温材料, 21 【2017】 防止鱼雷罐口出现黄烟排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39 号 放,已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全部完成整改。 已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 措施,对 1 号 360 平米烧 邯环罚 结机一次混合机烟粉尘泄 22 【2017】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露点进行封堵等措施处 84 号 理,已于 2017 年 7 月 30 全部完成整改。 已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 邯环罚 措施,对二号高炉出火渣 23 【2017】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通道点进行封闭处理,全 85 号 部完成整改。 已组织相关部室采取优化 复环罚 工艺操作,提高炉头焦炭 24 【2017】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结焦温度等相应措施,全 D18 号 部完成整改。 已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 措施,对 1#高炉渣沟进行 重新封闭,加设除尘管道 进行收集。对焦化螺旋卸 煤系统、翻车房卸煤系统 冀环罚 进行整体密闭并安装干雾 25 【2018】 已经取得,见“河北省环保合规证明” 抑尘装置和进出口雾帘。 624 号 已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全 部完成整改。2018 年 10 月 27 日通过河北省生态环 境厅秋冬季第一轮大气执 法现场复查销号。 项目已于 2018 年 5 月 4 日 通过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冀环责改 (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6 字(2018) 的验收审批(冀环评函 已经取得,见“河北省环保合规证明” 555 号 [2018]510 号),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组织了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冀邯安 焊工和涛于 2018 年 7 月取 已经取得,见“河北省安全生产合规证明” 27 监管罚字 得特种作业证。在此之前 此外,2019 年 4 月 30 日,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 【2017】 的焊接作业,要求持证人 确认邯郸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 17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第【3047】 员进行作业。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号) 已采取相应措施,对焦油 邯环罚 储存库出油管输出焦油装 28 【2016】 车口进行全封闭,彻底杜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43 号 绝废气排放,已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全部完成整改。 1、已加装声光报警装置; 2、2#高炉每班人员为 22 人,已为职工配备了 12 台 (冀邯) 便携式煤气报警器,满足 已经取得,见“河北省安全生产合规证明” 安监责改 要求; 此外,2019 年 4 月 30 日,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 29 【2018】 3、已于 2018 年 10 月 30 确认邯宝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 第(冶-24) 日完成整改;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号 4、生产厂家出具了该报警 器的防爆合格证,编号为 CNEX15.5557。 已采取相应措施,对没有 邯环责改 封闭火渣通道进行密闭改 30 字【2017】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造,已于 2017 年 7 月 31 131 号 日全部完成整改。 已采取相应措施,对 1 号 邯环责改 360m2 烧结机一次混合机 31 字【2017】 混料腐蚀损坏处进行封堵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96 号 密闭,已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全部完成整改。 已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 施,对鱼雷罐铁水面铺设 邯环责改 保温材料,防止鱼雷罐口 32 字【2017】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出现黄烟排放,已于 2017 68 号 年 4 月 10 日全部完成整 改。 2019 年 4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双滦区税务局出 公司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仔 具《证明》(以下简称“承德市税务合规证明”):“河钢股 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加 份有限公司承钢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 33 - 强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增 之日,该公司能严格遵守有关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强公司相关人员的税务意 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 识。 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形,与我局也无任何 有关税务方面的争议。” 公司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仔 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加 34 - 已经取得,见“承德市税务合规证明” 强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增 强公司相关人员的税务意 18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识。 已经取得,见“河北省安全生产合规证明” (冀承) 此外,2019 年 4 月 22 日,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 安监管罚 已按要求在沉淀区操作平 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 35 【2016】 台盐酸储罐处设置冲洗设 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严格遵 职卫 001 备。 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和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号 文件,未发生一般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各项安全生产设 施及防范措施均符合标准。 一是对窑尾引风机风量进 行了调整,提高了风机转 速后随即消除了无组织扬 2019 年 6 月 26 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尘情况; 区分局出具《关于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证明》:“河 二是根据生产情况制订了 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兹证明你 风机调节操作制度,优化 承环高罚 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遵守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 岗位人员操作,杜绝发生 36 字【2018】 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生产经营活 类似环境事故; 009 号 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未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 三是对 1#回转窑窑尾密封 规的情形。截至本证明出具日,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 板紧固弹簧拉绳进行检 司所有行政处罚均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罚款均已缴纳 查,并进行调整紧固,防 完毕,所有环保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止因密封问题导致烟气外 溢。同时对 2#回转窑窑尾 密封板进行了检查维护。 邯环罚 已采取相应措施,氮氧化 37 【2016】 物已达标排放,全部完成 已经取得,见“邯郸市环保合规证明” 82 号 整改。 (冀)应 急罚 已按照要求重新加固防护 38 (2019) 已经取得,见“河北省安全生产合规证明” 网。 非煤 009 号 (冀承 已按照要求对该配电箱加 双)应管 39 装警示标识,接线盒也已 已经取得,见“河北省安全生产合规证明” 罚[2019] 加盖。 监察 2 号 (三)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1、环保处罚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上述环保处罚均已执行完毕。 (1)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2019 年 4 月 25 日,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路北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唐山 19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 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 家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出 现重大环境保护事故的情形。 2019 年 4 月 28 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邯宝 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及 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 标准,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及防 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4 月 28 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邯郸 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 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 家标准,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及 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4 月 28 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乐亭县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唐山 中厚板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 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 家标准,不存在因严重违反未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6 月 28 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 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和《关于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环境违 法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分别确认邯郸分公司、邯宝公司自 2016 年以来,曾因 存在多次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多次行政处罚,但均已完成整改 并缴纳罚款,邯郸分公司、邯宝公司的多次环境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 大违法行为。 2019 年 6 月 21 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 法行政处罚情况的证明》,就编号为冀环罚[2018]62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 冀环罚[2017]12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确认邯宝公司和唐 20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山中厚板已积极完成整改,并缴纳了罚款,该等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重大违法行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 确认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 遵守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生产经营 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未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规的情形;截至证明 出具日,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所有行政处罚均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罚 款均已缴纳完毕,所有环保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较大金额的环保处罚 2016 年 9 月 5 日,邯宝公司因被发现共 20 项环境违法行为,参照《邯郸市 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 条处罚量化标准(以下简称“第 28 条量化标准”):“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 告表》项目的,处 3 万以上 5 万以下罚款;3、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被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处以 96 万元罚款。) 第 28 条量化标准规定:“1、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3、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4、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基于处罚决定书 中列示的处罚依据和金额,该 20 项环境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造成危害后果”的 情形。 2016 年 9 月 5 日,邯宝公司因被发现共 20 项环境违法行为,参照《邯郸市 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31 条(以下简称“第 31 条量化标准”):“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的,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3、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 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被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处以 190 万元罚款。 第 31 条量化标准规定:“1、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处以 5 万元罚 款;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3、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4、 2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处以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基于处罚决定书中所列示的处罚依据和金额,该 20 项环境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 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情形。 2018 年 5 月 10 日,邯宝公司因存在 2 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99 条第 3 项及 108 条第 5 项规定,被河北省环保厅处 以 120 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99 条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基于处罚决定书中所列示的处罚依据和金额,该 2 项违法行 为的罚款金额既不属于该法第 99 条“情节严重,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 令停业关闭”的情形,也未构成该法规定的大气污染事故的情形。 2017 年 12 月 28 日,唐山中厚板因存在 2 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5 条第 11 项和第 75 条第 1 项的规定, 被河北省环保厅处以 20 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 75 条有关规定如下:“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 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基于处罚决定书中所列示的处罚依据和金额,该 2 项环境违 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均不属于上述第 75 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最高额法定罚款幅度的 情形。 2019 年 6 月,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走访了与发行人相关的环保主管部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并对环保部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的公开检索,发行 2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人所在管辖地区未有明确规定判断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标准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 2019 年 6 月 1 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 法行政处罚情况的证明》,证明 2016 年以来发行人环境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成, 罚款已缴纳。 2019 年 7 月 8 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 说明》,确认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所有行政处罚均已完成整改,罚款均已缴纳完毕。 2、其他处罚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上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完 毕。 就上述第 13、14、27、29、35、38、39 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 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 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 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处以的罚款金额及处罚内容,前述安全生产处罚涉及的事故均属于一般事 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此外: 2019 年 4 月 22 日,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 明》,确认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和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发生一 23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般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各项安全生产设施及防范措施均符合标准。 2019 年 4 月 24 日,乐亭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唐山中厚板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一般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各项安全生产 设施及防范措施均符合标准,不存在违反有关安全、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安全、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或可能受到我局任何调查或处罚的情况。 2019 年 4 月 30 日,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邯宝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019 年 4 月 30 日,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邯郸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019 年 6 月 25 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出具《证明》,确认河钢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 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项安全生产设施及 防范措施均符合标准,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发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而受到我厅重大处罚。 对于第 33、34 项承德分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2019 年 4 月 28 日,国家税 务总局承德市双滦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承德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至该证明出具日,能严格遵守有关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 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与该局也无任何有关税务方面的争议。 (四)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均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相关 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性障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2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均已采 取了有效整改措施,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 障碍。 经核查,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均已采取了 有效整改措施,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问题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申请人是否存在相 同或相似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的关于避免或 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是否切实履行,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 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申请人是否存在相同 或相似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河钢股份的主营业务为钢铁冶炼、钢材轧制,以及钒产品、钛产品的开发、 生产和销售等业务。 除发行人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邯钢集团及其参股或控 股子公司、唐钢集团子公司及河钢集团子公司存在从事钢铁冶炼和钢材轧制等相 关业务的情形,具体如下: 1、邯钢集团 邯钢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邯钢集团目前拥有重轨资产组,属于钢材轧 制业务,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2、舞阳钢铁 舞阳钢铁为邯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舞阳钢铁的主要产品为厚板和特厚板, 包括低合金高强度板、碳素结构板、合金结构板、桥梁板、建筑结构板、造船及 25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海洋采油平台板、锅炉及压力容器板等系列,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3、衡水薄板 衡水薄板为邯钢集团的参股子公司。衡水薄板主要从事钢压延加工、镀锡及 运输,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4、不锈钢公司 不锈钢公司为邯钢集团一致行动人唐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不锈钢公司的主 要产品为热轧窄钢带和热轧卷板,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5、唐钢汽车板 唐钢汽车板为邯钢集团一致行动人唐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唐钢汽车板主营 业务为高强度汽车板业务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等业务,与发行人存 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6、宣钢集团 宣钢集团为河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宣钢集团的主要产品为线材、螺纹钢、 小型材、窄钢带及焊管,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此外,宣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乐亭钢铁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成立,根据《关 于河钢产业升级及宣钢产能转移项目备案信息变更的复函》(冀发改函[2018]137 号),乐亭钢铁为“河钢产业升级及宣钢产能转移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先建 后拆,建成即拆的要求,目前乐亭钢铁正在建设阶段。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是 否切实履行,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情况 为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河钢集团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出具承诺 为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河钢集团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出具承诺(“避免和 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26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立即启动竞争性业务与资产注入工作,把现有 竞争性业务与资产在合适的市场时机以合理价格及合法方式全部注入存续公司。 具体安排为: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完成后一年内注入上市公司,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和唐山不锈钢有 限责任公司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三年内注入上市公司。自相关承诺函出具 之日起,除已有同业竞争情况之外,河北钢铁集团及河北钢铁集团控制的企业将 不会主动实施任何行为或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合营、联营、 协议等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取得与存续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或资产,从事对 存续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果河北钢铁集团和河北钢铁集团控制的企业获得与 存续公司可能产生竞争的新的收购、开发和投资等机会,河北钢铁集团将立即通 知存续公司,优先提供给存续公司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 移给存续公司的条件。如未能按照以上安排将现有竞争性业务与资产按时注入存 续公司,河北钢铁集团将与存续公司平等协商并履行各自内部审议程序后,签订 协议,通过委托管理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将未按时注入存续公司的竞争性业务 与资产交由存续公司独立管理,直至河北钢铁集团将相关业务与资产注入存续公 司。” (2)河钢集团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出具进一步承诺 为进一步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河钢集团就解 决和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作出进一步说明及承诺(“进一步避 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与河钢股份 开展的钢铁冶炼、钢材轧制,以及钒产品、钛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之 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从而构成同业竞争。具体情况如下: (1)邯钢集团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邯钢集团”)为河钢集团的全资子 公司,邯钢集团目前拥有重轨资产组,其生产的部分产品与河钢股份生产的产品 相似,因此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27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2)唐钢汽车板 唐钢汽车板为唐钢集团(系河钢集团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唐钢汽车板公 司主营业务为高强度汽车板业务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等业务,其生 产的部分产品与河钢股份生产的产品相似,因此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3)衡水薄板 衡水薄板为河钢集团的间接全资子公司,衡水薄板主要从事钢压延加工、镀 锡及运输。其生产的部分产品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相似,双方之间存在同业竞争。 为彻底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本企业计划在上述资产或业务能够持续两年 盈利(以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孰低为准)且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包 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资产合规完整、不会摊薄河钢股份注入前一会计年度的基 本每股收益等)的 1 年内,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核准(如需)后,以经评估的公允价格 将上述资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 本企业承诺将积极推动解决前述资产、业务的注入障碍,如因盈利条件成熟 等进度不一致导致上述资产、业务中部分单位尚未满足注入条件的,不影响本企 业将已满足注入条件的单位按照上述期限注入上市公司。 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 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河钢股份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 务,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河钢股份发生同业竞 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河钢股份,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 河钢股份,以确保河钢股份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河钢股份所有; 如因此给河钢股份及河钢股份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及时、足额赔偿河 钢股份及河钢股份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相关承诺切实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8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在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出具后,为解决当时已有的同业竞争,发行人于 2011 年 11 月以公开增发方式收购了邯宝公司 100%股权,实现将邯宝公司注入 上市公司。而原拟与邯宝公司一同注入的宣钢集团,以及承诺 3 年内注入的舞阳 钢铁和不锈钢公司,由于受到原材料价格上涨、钢材需求疲软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盈利水平低于发行人,如注入将不利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此情况下, 为履行河钢集团所作承诺,尽可能解决同业竞争,发行人已与唐钢集团、邯钢集 团签署托管协议,具体如下: (1)宣钢集团股权托管 发行人已与唐钢集团签署托管协议,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唐钢集团将其持 有的宣钢集团 100%股权托管给发行人,托管费用为每年 100 万元。 (2)舞阳钢铁股权托管 发行人已与邯钢集团签署托管协议,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邯钢集团将其持 有的舞阳钢铁的股权托管给发行人,托管费为每年收取 100 万元。 (3)不锈钢公司股权托管 发行人已与唐钢集团签署托管协议,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唐钢集团将其持 有的不锈钢公司的股权托管给发行人,托管费为每年收取 100 万元。 针对目前邯钢集团重轨资产组、唐钢汽车板和衡水薄板与河钢股份存在同业 竞争的资产、业务,根据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河钢集团应尽最大努力促使 该等资产、业务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的条件,由于该等资产、业务存在业绩欠佳、 盈利能力较差或亏损的情形,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将该 等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人的利益最大化,不利于维护发行人中小 股东的利益。因此,在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基础上,为明确上述资产、业务 注入上市公司的安排,河钢集团作出进一步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对该等资 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等处理方式及条件予以明确和细化。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河钢集团采取的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上述措施和 29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承诺合法、有效,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违 反承诺的情形。 经核查,律师认为:河钢集团采取的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上述措施和承诺 合法、有效,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未发 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问题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土地、房产等重要资产是否存在所有权证、租赁 手续不齐全的情形,相关土地、房产是否能够持续使用,有无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申请人拟采取何种解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自有土地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计拥有 18 宗土地使用权, 其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 14 宗,未取得权证的为 4 宗。 1、未办理名称变更手续的自有土地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 14 宗中,发行人及承德分公司持有的双滦 国用(2013)第 017 号、双滦国用(2013)第 018 号、双滦国用(2010)第 051 号和保定市国用(2008)第 130600004973 号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办理名称变更手 续。目前未办理名称变更手续系因历史原因导致变更手续较为繁琐,且成本较大。 根据国家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鉴 于:①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前身,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为承德分公司的曾用名,上述未办理名称变更的土地使用权属不存在任何权属争 议或纠纷;②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配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未曾收到任何 土地主管部门要求其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名称变更的通知,发行人拥有并 使用该土地使用权并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③河钢集团已出具承诺,对于河钢股 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的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及房产,若今后应有权部门要 求或决定,而导致河钢股份不能继续使用或不能继续以现有方式使用相关资产, 河钢集团将在六个月内全额补偿河钢股份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保证河钢股份 30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及其控股子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不因此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害。因此,上述土地使用 权证暂未办理名称变更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未取得权证的自有土地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共 计 4 宗,面积合计为 3,175 亩(约 2,116,666.67 平方米,最终以主管部门登记面 积为准),主要用途为厂房等生产经营用地。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应根据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目前尚未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存在被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可能性。鉴于: (1)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已知悉上述土地尚未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2)截 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均由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实 际占有和使用,发行人未因使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发生过任何纠纷,或受到 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或处罚;(3)河钢集团已出具承诺,若今后应有权部门要求 或决定,而导致河钢股份不能继续使用或不能继续以现有方式使用相关资产,河 钢集团将在六个月内全额补偿河钢股份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保证河钢股份及 其控股子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不因此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害。因此,发行人上述土地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持续使用该等土地,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自有房产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办理相关权证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为 7,371,215,942.58 元,占期末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为 21.21%。 根据国家关于土地和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目前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形存在被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鉴于: (1)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向河钢集团下发的《关于河北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首批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冀国土资函[2010]1604 号,以下简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函件”),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授权河钢集团首批 98 宗划拨土地(总面积 15,472,800.233 平方米)按原使用用途经营管理,允许河 钢集团办理该 98 宗划拨土地授权经营使用权后,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向集团直属 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配置。发行人上述正在办理相关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均 3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坐落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函件中提及的划拨土地之上;(2)上述房屋建筑物自建 成以来一直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占有和使用,未曾收到任何有关主管部门要 求发行人针对上述房屋建筑物办理权属登记的通知,亦未曾因发行人未办理完毕 上述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书而受到行政处罚。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上述房屋 建筑物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并使用,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就此提出异议、主张权利 或要求赔偿的情形;(3)河钢集团已出具承诺,若今后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 而导致河钢股份不能继续使用或不能继续以现有方式使用相关资产,河钢集团将 在六个月内全额补偿河钢股份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保证河钢股份及其控股子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不因此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害。 据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的情形不会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租赁土地 1、承租邯钢集团土地 邯郸分公司承租 1 宗邯钢集团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面积为 107,123.33 平方米,该地块位于邯郸市 585 库区(复兴区),用途为料场。 邯宝公司承租 2 宗邯钢集团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面积合计为 519,528.35 平方米。上述地块均为原部队用地。其中,宗地一面积为 235,477.77 平方米,用于邯宝公司高炉作业;宗地二面积为 284,050.58 平方米,用于邯宝公 司焦化作业。 为解决上述土地权属证书问题,邯钢集团已多次与土地部门沟通寻求解决方 案,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部门至今未能办妥上述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2、承租汤家河镇人民政府土地 2007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唐山中厚板与汤家河镇人民政府于签 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汤家河镇人民政府将坐落在铁路以西、中厚板以东、 通宝焦化以北、中厚板以南的海田村荒地 872.73 亩(约 581,820.00 平方米)出 租给唐山中厚板,租赁期限为 28 年,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4 年 12 月 31 日止,该等租赁已经乐亭县项目协调办公室的确认。 3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承租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存在被 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租赁协议无效的风险。鉴于:(1)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 上述地块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并使用,发行人未因承租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发 生过任何纠纷,或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或处罚;(2)河钢集团已出具承诺, 对于河钢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的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及房产,若今后应 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而导致河钢股份不能继续使用或不能继续以现有方式使用 相关资产,河钢集团将在六个月内全额补偿河钢股份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保 证河钢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不因此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害。 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租赁土地权属瑕疵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自有土地中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不影响 发行人持续使用该等土地,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 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未办理 更名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使用,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 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租赁土地权属瑕 疵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核查,律师认为:发行人自有土地中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不影响发行 人持续使用该等土地,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未办理更名 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使用,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办 理权属证书的房产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 33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租赁土地权属瑕疵 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 章页)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5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汪家胜 郑力戈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6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关于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现就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 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 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