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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0-11-12  

                        债券代码:149011.SZ                                债券简称:19 河钢 0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体育南大街 385 号




                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2020 年 11 月
                            声明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编制本报告的
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
司”)对外披露的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
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
以作为国开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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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开证券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
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职责,
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19 河钢 02
    4、发行规模:15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
    6、票面利率:4.11%。
    7、起息日:2019 年 12 月 12 日。
    8、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用途: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二、诉讼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相关案号为:(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2020)冀 01 民
初 458 号),因合同纠纷,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亚联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起了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唐钢集 团”),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美
锦”)。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钢美
锦”),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德盛”)
    (4)诉讼理由:亚联公司认为,其与河钢股份(原唐山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唐山德盛在解算清算过程中与河钢股
份、唐钢集团、山西美锦签 订的《关于变更德盛公司焦化项目备案
证实施主体有关事项的备忘》中的相关事 项未能实现,致使其利益
受损。
    (5)原告主要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四方签订的《关
于变更德盛公司焦化项目备案证实施主体有关事项的备忘》;②判
令唐钢美锦返还唐山德盛 150 万吨/年的焦炭指标,或按市场价赔偿
唐山德盛损失 45,000 万元;③依法判决河钢股份、唐钢集团、山西
美锦对返还焦炭指标或赔偿价款承担连带责任;④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
    2、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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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诉讼理由:2006 年亚联公司与河钢股份(原唐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就成立合资公司事宜签订了《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亚联公司认为河钢股份违反双方所签合
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合资公司清算至今未完成,
致使亚联公司利益受损。
    (5)原告主要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7,408.68
万元;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除上述诉讼案件外,
尚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56 起,涉案标的金额
112,052 万元,主要为建设施工合同、商品买卖合同及欠款纠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
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由于本次公告的案件尚在进行中,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
    国开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
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开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
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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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
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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