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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30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河钢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与河钢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本公司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
金压力,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玉柱 苍大强 高栋章 马莉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