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河钢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与河钢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本公司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 金压力,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玉柱 苍大强 高栋章 马莉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