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827 第 0468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827 第 0468 号 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 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河钢股份二〇二一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 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 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河钢股份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召开,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告了《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已列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0人,代表股份数为6,803,086,84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6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代表股份数为5,63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数为6,797,450,14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4.0145%。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章程修正案 2、选举谢海深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朱华明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4、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 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0,867,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99.9674%;反对 1,821,600 股,弃权 397,722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95,476,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74%;反对 1,821,600 股, 弃权 397,722 股。 2、审议通过《选举谢海深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78,079,3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99.6324%;反对 25,007,396 股,弃权 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72,688,1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505%;反对 25,007,396 股, 弃权 100 股。 3、审议通过《选举朱华明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8,354,7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99.7834%;反对 14,732,022 股,弃权 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82,96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481%;反对 14,732,022 股, 弃权 10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1,718,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99.9799%;反对 1,368,8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96,326,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6%;反对 1,368,800 股, 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