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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河钢02”公司债券2021年度第二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1-10-11  

                        债券代码:149011.SZ                              债券简称:19 河钢 0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2021 年 10 月
                            声明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编制本报告的
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或
“发行人”)对外披露的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
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
以作为国开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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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开证券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
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
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邮
寄的《民事裁定书》,对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河钢
股份合同纠纷案作了裁定,具体如下:
     (一)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裁定结果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
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化工
有限公司
     4、裁定结果:驳回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
诉
     (二)案号(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裁定结果
     1、起诉时间:2020 年 9 月 21 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4、裁定结果:驳回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起
诉。
    如原告不服相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相
关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由于原告诉讼请求目前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河钢股份财务
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
及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国开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
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开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
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
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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