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河钢01”公司债券2022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2-01-0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9 河钢 01     债券代码:112999.SZ




                受托管理人:




                2022 年 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河钢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
称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
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用途。




                                       1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
    发行规模:15亿元。
    债券期限:5年期。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08%。
    起息日:2019年11月26日。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用途: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二、 重大事项
    因合同纠纷,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向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2021 年 9 月河
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原告亚联公司的起诉,后
亚联公司不服原裁定提起了上诉。详见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
2020 年 11 月 7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裁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和《关
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近日,河钢股份有限公
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该案做出了具体如下案件裁定结果:
    (一)裁定书(2021)冀民终 892 号裁定结果
    1、当事人:
    上诉人: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美锦煤焦
化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民事裁

                                     2
定;
    (2)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上诉费用由河钢公司、唐钢公司、山西美锦公司承担。
    3、裁定结果: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民事裁
定;
    (2)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裁定书(2021)冀民终 893 号裁定结果
    1、当事人:
    上诉人: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民事裁
定;
    (2)上诉费用由河钢股份承担。
    3、裁定结果: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民事裁
定;
    (2)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尚未有生效判决,
其对发行人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发行
人将及时披露案件后续进展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
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3
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