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HBIS02”公司债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2-01-06
契约锁
债券代码:149181.SZ 债券简称:20HBIS0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2022 年 1 月
契约锁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其它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公司”或“本公
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光大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
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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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概况
(一) 公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三) 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李卜海
(四) 联系电话:0311-66770709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
(二) 债券简称:20HBIS02
(三) 债券代码:149181.SZ
(四) 债券期限:5 年
(五) 债券利率:4.20%
(六)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七)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八) 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等
(九) 债券起息日:2020 年 7 月 30 日
三、重大事项
因合同纠纷,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向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2021 年 9 月河北
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原告亚联公司的起诉,后亚
联公司不服原裁定提起了上诉。详见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2020
年 11 月 7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
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裁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和《关于重大诉
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近日,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该案做出了具体如下:
(一)案件裁定结果
1、裁定书(2021)冀民终 892 号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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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
上诉人: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美锦煤焦
化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①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民事裁定;
②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③上诉费用由河钢股份、唐钢公司、山西美锦公司承担。
(3)裁定结果:
①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民事裁定;
②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裁定书(2021)冀民终 893 号裁定结果
(1)当事人:
上诉人: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①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民事裁定;
②上诉费用由河钢股份承担。
(3)裁定结果:
①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民事裁定;
②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尚未有生效判决,
其对发行人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发行
人将及时披露案件后续进展情况。
光大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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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光大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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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临时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