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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河钢02”公司债券2022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2-01-06  

                        债券代码:149011.SZ                              债券简称:19 河钢 0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2022 年 1 月
                            声明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编制本报告的
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或
“发行人”)对外披露的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
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
以作为国开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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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开证券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
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
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因合同纠纷,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
联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向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提起
了诉讼,2021 年 9 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裁
定,驳回了原告亚联公司的起诉,后亚联公司不服原裁定提起了上
诉。详见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2020 年 11 月 7 日、
2021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裁定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62)和《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0)。近日,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
事裁定书,对该案做出了具体如下:
    一、案件裁定结果
    (一)裁定书(2021)冀民终 892 号裁定结果
    1、当事人:
    上诉人: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
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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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诉请求: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民事裁定;
    (2)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上诉费用由河钢股份、唐钢公司、山西美锦公司承担。
    3、裁定结果: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7
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裁定书(2021)冀民终 893 号裁定结果
   1、当事人:
   上诉人: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民事裁定;
    (2)上诉费用由河钢股份承担。
    3、裁定结果: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1 民初 458
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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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上述案件尚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尚
未有生效判决,其对发行人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
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发行人将及时披露案件后续进展情况。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
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
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
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
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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