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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04月)2022-04-2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的行为;

   (六)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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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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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联络人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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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和指导。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股东大会
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
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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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
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
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
资者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
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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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接受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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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安排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六)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七)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八)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九)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十)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十一)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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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六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并进行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
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聘用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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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
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
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
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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