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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河钢集团子公司向乐钢公司转让钢铁产能指标项目评估报告2022-08-26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
                公司转让钢铁产能指标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 6257 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钢铁产能指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       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4

      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4

      二、    评估目的 ........................................................... 8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8

      四、    价值类型 .......................................................... 10

      五、    评估基准日 ........................................................ 11

      六、    评估依据 .......................................................... 11

      七、    评估方法 .......................................................... 13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4

      九、    评估假设 .......................................................... 16

      十、    评估结论 .......................................................... 16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17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8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19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20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I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钢铁产能指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
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
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
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
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
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
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
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资产评估师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调查核实;
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
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
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
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
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
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
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
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钢铁产能指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
情况并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
 有限公司转让的钢铁产能指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
 转让钢铁产能指标,为此需要对评估基准日时点所涉及的相关炼铁、
 炼钢产能指标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
 转让的炼铁、炼钢产能指标的价值。
        评估范围: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
 转让的炼铁、炼钢产能指标。具体见下表:

                                                        数量(万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产能类型               产权持有单位
                                                          吨)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   河钢乐亭钢铁                         石家庄钢铁有限
    1                                          炼铁        229
                任公司            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   河钢乐亭钢铁                         舞阳钢铁有限责
    2                                          炼钢        90
                 公司             有限公司                         任公司
                                                                   宣化钢铁集团有
    3                                          炼铁        250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   河钢乐亭钢铁                         限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宣化钢铁集团有
    4                                          炼钢        286
                                                                   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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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钢铁产能指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数量(万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产能类型                 产权持有单位
                                                                吨)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河钢乐亭钢铁        炼铁        479
  小计
                 子公司             有限公司        炼钢        376
       评估基准日:2022 年 4 月 30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市场法
       评估结论: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
转让钢铁产能指标评估价值合计为 492,723.00 万元(含增值税)。
       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2 年 4 月 30 日
                                                   数量
                                                           评估单价(元/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产能类型    (万                    评估值(万元)
                                                               吨)
                                                   吨)
         石家庄钢铁有     河钢乐亭钢
 1                                       炼铁       229       509.00         116,561.00
         限责任公司       铁有限公司
         舞阳钢铁有限     河钢乐亭钢
 2                                       炼钢        90       662.00          59,580.00
           责任公司       铁有限公司
 3       宣化钢铁集团     河钢乐亭钢     炼铁       250       509.00         127,250.00
 4       有限责任公司     铁有限公司     炼钢       286       662.00         189,332.00
         河钢集团有限     河钢乐亭钢     炼铁       479       509.00         243,811.00
小计
         公司子公司       铁有限公司     炼钢       376       662.00         248,912.00
                                                合计(含增值税)             492,723.00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
参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
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
并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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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钢铁产能指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

                            钢铁产能指标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
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钢铁产能指标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市场
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产权持有单位为其下属
子公司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舞阳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各产权持有单位出具了《关于同意河钢集团有限
公司统一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同意函》,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
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
     (一) 委托人简介
     名称: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钢集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77356885K
     成立日期:2008 年 06 月 24 日
     住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法定代表人:于勇
     注册资本:2,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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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对所投资企业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其所投资行业包括:
钢铁及其深加工行业、钒钛及其深加工行业、采矿业、国际、国内贸
易;房地产开发、机电设备制造及机械加工业、餐饮服务业、再生资
源利用行业、建筑安装行业、物流服务行业、煤化工行业、旅游业);
冶金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资产租赁;钢材、炉料、金属及非金属矿
石、焦炭、耐火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货物装卸搬运;餐饮服务;人力资源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钢集团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
公司,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企业。
     (二) 产权持有单位简介
     1.产权持有单位一
     名称: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宣化钢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106181022B
     成立日期:1996 年 12 月 30 日
     营业期限:1996 年 12 月 30 日至长期
     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 9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斌
     注册资本:壹拾捌亿元整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
工;矿产品开采;非金属矿产品冶炼加工;电力、建材生产;金属矿
石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销售;机械设备制造,机械备件加工;
物资供销;企业自备车货车铁路运输(仅限钢材);金属制品、球团、
木材、农副产品、化肥及农药运输;劳务输出服务;科研设计、开发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自有不动产、设备
租赁服务;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的项目为准)及咨询服务;自动化控制、微机及电子设备销售;自营
进出口贸易。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焦炭、硫酸铵、煤气、粗(轻)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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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煤焦沥青、硫酸、煤焦油的生产及销售;宾馆及大型餐馆、房产
维修;集中供热、物业服务、水暖电安装维修、环卫、房产服务;煤
炭、五金建材、机电产品销售;摩托车及配件销售;电话机及配件、
化工产品、花卉、苗木、百货、粮油及制品、副食品、日用杂品批发
零售;电器维修;畜禽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宣化钢铁是河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产权持有单位二
     名称: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石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5784H
     成立日期:1997 年 05 月 22 日
     营业期限:1997 年 05 月 22 日至 2056 年 06 月 27 日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63 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建
     注册资本:200,740.2399 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生铁及高炉水渣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钢、钢材及
钢副产品、钢渣及制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钢材深加工;铁矿砂
产品的进出口及国内销售;冶金用原材料的进出口及批发、零售(如
开设店铺需另行报批;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不涉及国营贸
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
请);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转让;冶金技术进出口业务、技术服务
及技术转让;冶金备件进出口业务;压缩氧气、液氧、压缩氮气、液
氮、压缩氩气、液氩的生产和销售;空分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节能及新材料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煤
气、二次及多次能源、资源再利用产品生产和销售;机械设备及其零
部件修理;非学制类职业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石钢是河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河钢集团持有石钢 99.63%的股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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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产权持有单位三
     名称: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舞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06575279U
     成立日期:1998 年 04 月 02 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朝
     注册资本:233,477.09 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铸件锻件、冶金炉料、冶
金辅具、机械制品、工业及民用气体、自动化技术服务、特殊钢的研
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对外贸易;集中式供水;工程建筑;客货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2 类 1 项、2 类 2 项、8 类);宾馆餐厅、食品饮料、房
产物业、环卫绿化、医疗卫生、职业教育。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以
上均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房屋租赁、热力供应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舞钢是河钢集团的三级子公司,是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舞钢 53.12%的股权。
     4.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各产权持有单位均为委托人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及三级子公司。
     (三) 拟受让方简介
     名称: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简称:“乐亭钢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MA08E2NB29
     成立日期:2017 年 04 月 13日
     营业期限:2017 年 04 月 13 日至长期
     住所: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海深
     注册资本:1,016,342.00 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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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钢材加工;钢材、钢坯、铁矿
石、铁精粉、球团矿、钢渣、水渣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销售;
电力、热力、水生产和供应;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冶金机械设备及配
件、电气设备、化工设备维修;房屋、机械设备、场地租赁;冶金技
术开发、咨询、服务;货运站(场)经营(仓储、配载、理货、信息服务、
装卸);国际货运代理;节能、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管理
及相关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劳务服务;电子产品、钢材、建材(木
材、石灰除外)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办公设备、计算耗材、工业自动
化控制系统装置、通讯设备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乐亭钢铁是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乐亭钢铁 58.57%的股权,另一股东为河北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基金
(有限合伙),持有乐亭钢铁 41.43%的股权。
     (四)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和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一、 评估目的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钢铁
产能指标,为此需要对评估基准日时点所涉及的相关炼铁、炼钢产能
指标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就此事项,通过了如下董事会决议: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2022〕第 13 号《河钢集团石钢公司董
事会关于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炼铁产能指标的决议》;宣化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宣钢董发〔2022〕33 号《河钢集团宣钢公司
董事会关于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钢铁产能指标的决议》;舞
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的《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会关于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炼钢产能指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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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钢铁产能指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二、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
司转让的炼铁、炼钢产能指标的价值。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
司转让的炼铁、炼钢产能指标。具体明细见下表:
                                                                  数量(万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产能类型                   产权持有单位
                                                                      吨)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      河钢乐亭钢铁                             石家庄钢铁有限
     1                                                  炼铁          229
                     任公司           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      河钢乐亭钢铁                             舞阳钢铁有限责
     2                                                  炼钢           90
                      公司            有限公司                               任公司
                                                                             宣化钢铁集团有
     3                                                  炼铁          250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      河钢乐亭钢铁                             限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宣化钢铁集团有
     4                                                  炼钢          286
                                                                             限责任公司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河钢乐亭钢铁        炼铁          479
    小计
                    子公司            有限公司          炼钢          376
         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的情况如下:
         评估基准日,根据《河钢集团 4 个产能置换项目退出装备关停顺
序调整补充公告》文件列示的钢铁产能指标,并经委托人和产权持有
单位确认申报,其中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炼铁指标 479 万吨,炼钢指标
376 万吨。详见下表:
                               产
                                     数量                                               置换产
序                             能           产权持有                         数量
         转让方     受让方           (万                      置换装备                 能(万
号                             类                单位                        (座)
                                     吨)                                                吨)
                               型

                    河钢乐                                 2#1080m3 高
         石家庄钢                           石家庄钢                           1          104
                    亭钢铁     炼                                炉
1        铁有限责                     229   铁有限责
                    有限公     铁                         1#480m3 高炉        1          27
         任公司                                任公司
                      司                                  1#480m3 高炉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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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
                                  数量                                        置换产
序                         能            产权持有                    数量
       转让方    受让方           (万                置换装备                能(万
号                         类              单位                     (座)
                                  吨)                                         吨)
                           型
                                                    0#580m3 高炉      1        68
                 河钢乐
      舞阳钢铁                           舞阳钢铁
                 亭钢铁    炼
2     有限责任                     90    有限责任    2#90t 电炉       1        90
                 有限公    钢
        公司                               公司
                    司

                                                    3#2000m3 高
                                                                       1       131
                                                         炉
                                         宣化钢铁
                           炼                       4#1800m3 高
3                                 250    集团有限                      1        52
                           铁                            炉
                                         责任公司
                 河钢乐                             1#2500m3 高
      宣化钢铁                                                         1        67
                 亭钢铁                                  炉
      集团有限
                 有限公
      责任公司                                       3#120t 转炉      1        44
                    司
                                         宣化钢铁
                           炼                        1#120t 转炉      1        61
4                                 286    集团有限
                           钢                        1#120t 转炉      1        79
                                         责任公司
                                                     1#150t 转炉      1       49.5
                                                     2#150t 转炉      1       52.5
                 河钢乐    炼
                                  479                                          479
小    河钢集团   亭钢铁    铁
计     子公司    有限公    炼
                                  376                                          376
                    司     钢


       三、 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
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
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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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评估基准日

     本报告评估基准日是 2022 年 4 月 30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经济行为的
实现。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提供价值参考,本着有利于保证
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选择距相关经济行为计划实现日较
接近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五、 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2022〕第 13 号《河钢集团石钢公
司董事会关于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炼铁产能指标的决议》;
     2.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宣钢董发〔2022〕33 号《河钢集
团宣钢公司董事会关于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钢铁产能指标
的决议》;
     3.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的《舞阳钢铁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会关于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炼钢产能指标的决
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86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97 号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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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378 号,国务院
令第 588 号修订和第 709 号修订);
     7.《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2 号);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2020 年修订);
     9.《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
发[1992]36 号);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
     1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资产权[2009]941 号);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1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财政部
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76 号);
     1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
知》(工信部原〔2021〕46 号);
     15.其他法律法规。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 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 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 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 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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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13.《资产评估准则术语 2020》(中评协〔2020〕31 号)。
     (四)权属依据
     1.《河钢集团 4 个产能置换项目退出装备关停顺序调整补充公
告》;
     2.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2.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2022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最新钢铁产能
价格指数(ISCPI);
     3.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8 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
〔2019〕39 号);
     2.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3.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六、 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市场法。
     收益法,是指将评估对象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其价值
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
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以评估对象现时重置成本扣除其各项损耗,确定其
价值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对于委估资产由于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且无法合理量化未来收
益,故本次评估不适用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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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委估资产由于重置成本不可以明确计算,且贬值的各种因素
不可以准确量化,故本次评估不适用成本法。
     对于委估资产,属于约束性资源使用权,按政府相关文件,资源
优化配置,允许其利益化,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根据
钢铁产能指标的特性,结合本次评估目的,故本次评估选择市场法。

     七、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对评估对象涉及
的资产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 接受委托
     2022 年 5 月 5 日,我公司与委托人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
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
成一致,并与委托人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二) 前期准备
     接受委托后,项目组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特点以及时间计划,
拟定了评估计划,组建评估团队。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拟定评
估所需资料清单及申报表格。
     (三) 现场调查
     评估人员于 2022 年 5 月 6 日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对评估对象涉及
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
     1.资产核实
     (1)指导产权持有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产权持有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
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
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地填报,同时收集
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
文件资料等。
     (2)初步审查和完善产权持有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
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资产评估明细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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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资产
评估明细表”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产权持有单位对“资产评估明细
表”进行完善。
     (3)调查核实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委
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
定,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勘查核实,主要核实相关文件。
     (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和产权持有单位相关人员充分沟
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表、实相符。
     (5)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产能指标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
查验。
     (四) 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
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
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
据。
     (五) 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
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
目负责人撰写并形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六) 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初步
资产评估报告后提交公司内部审核。完成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
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
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
后,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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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 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照目前的用途持续使用;
     (二) 假设所有评估标的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
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三) 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
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
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都能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
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四) 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
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
化;
     (五)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产权持有
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 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过程均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
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成立,
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
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九、 评估结论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拟向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转让钢铁
产能指标评估价值合计为 492,723.00 万元(含增值税)。
     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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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评估单价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产能类型    (万                 评估值(万元)
                                                         (元/吨)
                                                吨)
        石家庄钢铁有   河钢乐亭钢
 1                                    炼铁       229      509.00       116,561.00
         限责任公司    铁有限公司
        舞阳钢铁有限   河钢乐亭钢
 2                                    炼钢       90       662.00        59,580.00
          责任公司     铁有限公司
 3      宣化钢铁集团   河钢乐亭钢     炼铁       250      509.00       127,250.00
 4      有限责任公司   铁有限公司     炼钢       286      662.00       189,332.00
        河钢集团有限   河钢乐亭钢     炼铁       479      509.00       243,811.00
小计
         公司子公司    铁有限公司     炼钢       376      662.00       248,912.00
                                             合计(含增值税)            492,723.00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
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根据《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
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执行资产
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
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
证。
       (二)本次评估中炼钢产能指标的可比案例较少,评估人员通过公
开的市场,炼钢指标与评估对象类似的交易实例只有两个,第三个案
例为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钢铁产能
价格指数(ISCPI)》中的钢产能价格指数(SCPI),但均能公允地反映
拟转让的炼钢产能指标的市场价值。
       (三)本次炼钢产能指标转让涉及多个产权持有单位,各产权持有
单位出具了《关于同意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的同意函》。
       (四)本次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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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
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六)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价值评估的瑕疵事项,在委托人未
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
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
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
响。

     十、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2.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
有效。
     3.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
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
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
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
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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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
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
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
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要求,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
的专业报告。本报告经承办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
机构公章,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后方可正式使
用。

     十一、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




     资产评估师:赵建斌                                资产评估师:许娟丽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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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附件二、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营业执照;
     附件三、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附件四、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附件五、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六、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复印件;
     附件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公告;
     附件八、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附件九、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附件十、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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