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2022-09-29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证券代码:149971.SZ 证券简称:22 河钢 Y1
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二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已回购股
份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注销已回购的 281,486,760 股股份。鉴
于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导致的累计减资金额低于本期债券发行时
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 10%,预计不会对发
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
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22 河钢 Y1”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现定于 2022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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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2 日召开适用简化程序的河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证券代码:149971.SZ
(三)证券简称:22 河钢 Y1
(四)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2 年,以每 2 个计息年
度为 1 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
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2 年),或选择在该
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3、发行规模:15 亿元,债券余额 15 亿元
4、票面利率:3.40%
5、起息日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2 年 7 月 6 日,
若发行人未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每年的 7 月 6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
息选择权,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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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一)会议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
(二)召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28 日
(四)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2 日
(五)投票表决期间:2022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2
日
(六)召开地点:线上
(七)召开方式:线上,按照简化程序召开
(八)表决方式是否包含网络投票:否
倘若债券持有人对本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本通知
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即 2022 年 10 月 12 日前)以电子邮
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详见下文
中信证券联系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
所涉意见(议案)及审议结果。
(九)出席对象: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
登记日 2022 年 9 月 28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
人均有权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提出异议,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提出异议;2、发行人;3、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代
表;4、发行人聘请的律师;5、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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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十)中信证券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人:王君烁
联系电话:010-60837524
邮编:100026
邮箱:hbis@citics.com
三、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 1:审议《关于不要求发行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
担保的议案》
(详见附件 3)
四、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本次会议使用简化程序,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
五、表决程序/提出异议程序和效力
(一)倘若本期债券持有人对上述审议事项有异议的,应
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即 2022 年 10 月 12 日前)
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
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议案)及
审议结果。
提出异议时具体需准备的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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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1、债券持有人为机构投资者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
出异议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或持
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由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的,需提供代
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1)及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
文件)。
2、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提出异议的,需提供本
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期债券的证明文件);由委托
代理人提出异议的,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详见附件 1)、委托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期债券
的证明文件)。
3、上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机构债券持
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
件需签名。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将上述材料以及异议函(详见附件 2)
在异议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快递方式等书面方式送至受
托管理人处。逾期送达或未送达相关证件、证明及异议函的债
券持有人,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对本次议案的审议结果。
(二)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提出异议时,每一张未偿还债
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异议权。未填、错
填、字迹无法辨认的异议函均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对本次议案
的审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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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三)发行人、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他与本次审议事项存
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所持债券没有表决权/提出异议权利,
并且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
过时,不计入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异议函采取记名方式提出异议
(详见附件 2)。
(五)异议期届满后,受托管理人根据异议期收到异议函
情况,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如若该期间未
收到异议函,则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
将按照相关规则的约定确定会议结果。
(六)针对债券持有人所提异议事项,受托管理人将与异
议人积极沟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征求债
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终止适用简化程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期债券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于异议期内提议终止
适用简化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将立即终止。
(七)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
受托管理人将按照约定确定会议结果,并于次日内披露持有人
会议决议公告及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
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将以公告方式
在异议期结束前发出补充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将在
刊登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或互联网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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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七、附件
附件 1: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 2: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之异议函
附件 3:关于不要求发行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的
议案
以下为盖章页及附件,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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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作为本单位/本人的代理人参加河钢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
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
本单位/本人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
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不要求发行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1、请在上述三项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如委托人未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3、授权委托书格式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如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
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本期债券张数:
持有债券
债券持有人名称 证券账户号码 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名称
合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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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之异议函
是(选择“是”则
请确认债券持有人是否为以下类型 否
无表决权)
1、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2、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
3、其他与本次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
本单位/本人已经按照《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对会议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本单位/本人对《关于不要求发行人提
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债券持有人(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如有): 代理人(签字)(如
有):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
债券持有人名称 证券账户号码 持有债券名称 债券张数(面值100
元为一张)
合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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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不要求发行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各位债券持有人: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24日、2022年9月14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二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已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发行人
注销已回购的281,486,760股股份。本次注销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如下:
一、回购实施情况
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19年4
月12日披露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2019-018)。
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6月26日,发行人通过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81,486,760股,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2.6509%。截至2019年6月26日,本次股份回购实
施完毕,发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二、本次注销股份的原因、数量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披露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发行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三年内全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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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置,发行人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并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了四届二十
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持公司已回购股份的议
案》,于2022年3月26日披露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已回购
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7月5日披露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减持公司已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发行人本次回购股份完
成至今已满三年,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回
购的281,486,760股股份将不再减持,拟全部注销。
三、本次注销对发行人的影响
(一)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注销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将由10,618,607,852股变
更为10,337,121,092股。发行人控股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的持股比例将由39.73%提高至40.81%。具体股权结构预计
变动如下:
注销前 注销后
本次变动数量
项目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比例
(股) (股)
有限售条件普通股 1,715,251 0.02% 0 1,715,251 0.02%
无限售条件普通股 10,616,892,601 99.98% -281,486,760 10,335,405,841 99.98%
普通股总股数 10,618,607,852 100.00% -281,486,760 10,337,121,092 100.00%
注:以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以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二)对发行人财务报表部分科目的影响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减少实收资本,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净利润、每股收益(注:按规定披露的每股收益
计算时需剔除回购股份)、净资产收益率无影响。对发行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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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财务报表部分科目的预计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销前
财务报表科目 库存股注销影响 注销后
(截至2022.06.30)
实收资本(或股本) 10,618,607,852.00 -281,486,760.00 10,337,121,092.00
(三)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也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
会影响发行人的上市地位。
因注销回购的股票导致的减资事项属于常见事项,且发行
人本次因注销回购股份导致的累计减资金额占发行人注册资本
的比例较低,同时,相应减资的累计金额低于本期债券发行时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10%,不会造成发行人的偿
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为便于发行人相关程序的执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发行人公开发行的“22河钢Y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现根据上
述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
相关约定,特提请本次适用简化程序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进
行审议并表决:因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不要求发行
人提前清偿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发行人提供额外担
保。
以上议案,请各位债券持有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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