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关于2018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22-10-20
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8 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河北
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8 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2022)河唯律见【049】号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2018 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6 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绿
色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
定,就 2018 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对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法律
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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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
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得文件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
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承办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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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
律责任。
本所及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6 年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
“《债权代理协议》”)之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中信证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河钢股份有限
公司绿色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
的会议召开形式、召集人、债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重要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协议》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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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形式为非
现场方式,本次会议以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参会回
执为出席依据,持有人会议出席情况如下所示:
存续债券的有表
提交参会回执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 决权的债券持有 占比
债券简称
的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张) 人所持有的债券 (%)
张数(张)
18 河钢绿色债
810,000 7,000,000 11.57
/18 河钢 G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但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当期债券的
债券表决权数额未超过当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 50%。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18 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豁免<2016 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部分约定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不要求发行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
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属于本次会
议的权限范围。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未提出新的临时议案,
也不存在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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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原定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10:00 召开,由于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债券面值
总额未超过本期债券未偿还总额的二分之一,本次会议未实
际召开,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本次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管理条例》《募集
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协议》的相关规
定,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当期债券
的债券表决权数额均未超过当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 50%,根
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
会议未实际召开,未形成有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由承办
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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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8 年河钢
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单位负责人:
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
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