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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拟处置关停资产评估报告2022-12-2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拟处置关停资产所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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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5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

        二、评估目的 ....................................................................................................................................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7

        四、价值类型 ................................................................................................................................. 10

        五、评估基准日 ............................................................................................................................. 11

        六、评估依据 .................................................................................................................................. 11

        七、评估方法 ................................................................................................................................. 14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7

        九、评估假设 ................................................................................................................................. 19

        十、评估结论 ................................................................................................................................. 1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0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2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24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25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I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拟处置关停资产所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
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
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
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
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
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
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
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
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
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
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
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
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
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
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
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资产评估师对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观察,了解使用
状况、保养状况,未触及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接触到的部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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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不具备专业鉴定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
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
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
不同程度的影响。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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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并合
理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
  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
  或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拟
  处置关停资产所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或
  残余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根据《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对退城搬迁关停资产进行
  资产评估的决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河钢
  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城搬迁协议》,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
  司拟处置关停资产所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为此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
  及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市场价值或残余价值作为本次经济行
  为的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拟处置关停资产所涉及
  的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
       评估范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拟处置关停资产所涉及
  的部分固定资产。
       评估基准日:2022 年 6 月 30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或残余价值
       评估方法:成本法或市场法
       评估结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
  的资产全部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1,510,029.40 万元,评估价值为
  385,440.46 万元,评估减值 1,124,588.94 万元,减值率为 7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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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
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
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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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拟处置关停
                  资产所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和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共同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
或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拟
处置关停资产所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残余价值在评估基
准日的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和邯郸钢铁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持有单位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资
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上级主管单
位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一暨产权持有单位简介
     公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简称:邯郸分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营业场所: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 232 号
     负责人:邓建军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材、钢坯的生产销售;钢材、钢坯、焦
炭、机械设备及零部件、自动化设备及零部件、仪器仪表的销售;冶
金技术的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氮、氧、氩、氖、氦、氪、氙、氢、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氩氦氙氪氖氟氧多组分混合气、一氧化碳氢
氮氩氦氙氪氖二氧化碳多组分混合气、氖氦氪氙同位素气体、粗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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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油、硫磺(以上品种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2021 年 8
月 16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9923044XT
     成立日期:2010 年 01 月 05 日
     核准日期:2021 年 12 月 23 日
     (二)委托人二简介
     名称: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邯钢集团)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邯郸市复兴路 232 号
     法定代表人:邓建军
     注册资本:25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冶炼、钢坯、铁道用钢材、大型型钢、中小
型型钢、棒材、线材(盘条)、特厚板、厚钢板、中板、热轧薄板、冷轧
薄板、中厚宽钢带、热轧薄宽钢带、冷轧薄宽钢带、热轧窄钢带、冷
轧窄钢带、镀层板带、涂层板带、电工钢板带、无缝钢管、焊接钢管、
钢筋、其他钢材;机械备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铁路货运(不含危险化学品),环保和三废开发;
塑钢、耐火材料制造;冶金钢铁及民用工程设计、承包境外冶金工程
勘探、咨询、设计、监理;工程测量、晒图(按资质证核准经营);五金、
建材、百货销售;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绿化养护,花卉、苗木种植
与销售;本厂产品出口及本厂所需设备、原料进出口业务、设备、材
料出口、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房屋租赁;焦炭及副产品(含硫酸铵)制
造;氧(压缩或液化)、氮(压缩或液化)、氩(压缩或液化)、氖(压缩或液
化)、氦(压缩或液化)、氪(压缩或液化)、氙(压缩或液化)、氢、食品添
加剂氮气、医用氧(液态)、氮氩氦氙氪氖氟氧多组分混合气、一氧化碳
氢氮氩氪氙氪氖二氧化碳多组分混合气、液氨、四氟甲烷、六氟乙烷、
六氟丙烯、二氯一氟甲烷、二氯四氟乙烷、三氯一氟甲烷、氯甲烷(有
效期至 2024 年 7 月 2 日)(以上产品无储存);旅游开发、旅游经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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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需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本企业设备租赁;仓储服务;以下限分支经
营:住宿、餐饮,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酒类零售;文化
艺术表演服务;劳务人员的派遣;游泳馆、体育馆服务,保龄球,羽
毛球,篮球,台球,游泳服务;矿山开采及矿产品加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66107P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8 日
       营业期限:1995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
       核准日期:2022 年 5 月 24 日
       (三)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邯钢集团是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本次河钢股份有限
公司邯郸分公司拟处置关停资产所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的意向受让方。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上级管理部门、
监管机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
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评估目的

       根据《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对退城搬迁关停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
决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河钢股份有限公
司邯郸分公司退城搬迁协议》,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拟处置关
停资产所涉及的部分固定资产,为此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进
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市场价值或残余价值作为本次经济行为的价值参
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拟处置关停资产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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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拟处置关停资产所涉及
的部分固定资产。
       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全部为固定资产,合计账面原值
为 2,894,144.07 万元,账面价值为 1,510,029.40 万元。
       评估范围内资产账面价值未经审计。
       评估范围内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事项。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致。
       (三)评估范围内资产的情况
       企业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建(构)筑物、设备类
资产,全部位于邯郸市邯钢老区退城搬迁腾退土地范围内。评估范围
内资产情况如下:
       1. 房屋建(构)筑物
       评估范围内房屋建筑物共计 740 项,按用途分类可分为生产用房、
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其中:
       生产用房主要包括:冷筛分室厂房、烧结机主厂房、主抽水泵房、
配料室和烧结室、脱硫厂房、加压机厂房、出坯二跨;干熄炉厂房、1-
4#焦炉地面除尘站;精整厂房;连铸厂房、连轧厂房、翻车机室、矿
石料场厂房、混匀料场厂房、制粉楼、新三钢软水站厂房、水源泵站
过滤间、燃气轮机鼓风站厂房等;
       办公用房主要包括:7#高炉炉前值班室、环保工段办公室、转炉
炉前化验室、转炉炉前调度室、综合办公大楼及化验室、连轧办公楼
等;
       仓储用房主要包括:设备备件库、7#高炉槽下仓库、备件仓库和
工具备件库;CSP 库房、厂外 1#库和厂内临时仓库等。
       评估范围内构筑物共有 1,186 项,主要包括转运站、通廊、道路、
烟囱、返矿仓、出铁场、转炉设备基础、4#转炉主厂房西延转炉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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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仓、5#受煤坑、旋流井、水处理二次平流池、干料棚、循环泵房基
础工程、十水站反洗水池、高效沉淀池等。
     评估范围内,3 项构筑物为关停的 4#高炉相关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共 740 项、构筑物共 1,186 项,因无法移
地再用,拆除后无再用价值,均按拆除处置。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提供了 8 个房屋所有权证,该部分
房屋建成年代跨度较大、已进行改扩建等,房产证证载房屋与产权持
有单位申报的房屋明细无法一一对应;部分未办理权属证书。以上房
屋建筑物合计账面原值为 360,100.27 万元、合计账面价值为 228,620.27 万
元。产权持有单位提供了相关的产权说明等权属证明资料,证明上述
房屋权属为产权持有单位所有无异议。上述房屋的建筑面积主要依据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申报数据等,并结合评估人员现场勘查确定。
     2.设备类资产
     评估范围内机器设备共 25,545 项。包括炼铁、线棒、焦化、气体、
三炼钢、中板、连铸连轧、物流、运输等各分厂或部门。
     评估范围内机器设备主要有:高炉本体、高炉冷却设备、热风炉、
烧结机、一次混合机、二次混合机等;铸造起重机、精炼钢包车、转
炉设备 120T、钢包精炼炉等;粗轧轧机、精轧轧机、加热炉蓄热燃烧
系统、空气煤气双预热加热炉等;余热锅炉、炼焦炉、刮板输送机等;
氧气透平压缩机、空气透平压缩机、离心式液氮泵、分馏塔系统等;
滚筒取料机、转子式翻车机、汽车双螺旋卸煤机、胶带输送机、管带
机、带式给料机等;140 吨铁水罐、100T 铁水车等;过程自动化软件系
统、邯钢信息化主机平台软件改造、邯钢一体化成本管理系统整合等。
     纳入评估范围的电子设备共计 1,470 项,主要有空调、电脑、彩色
摄像机等。
     评估范围内,4 项设备为关停的 4#高炉相关资产。
     评估范围内,共 14,549 项机器设备和 681 项电子设备因以下原因拆
除后无再用价值:若移地使用需花费大额维修保养费用,或原为专业
定制设备无法适用其他生产线,或拆除后资产形态变化大,或因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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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老旧,拆除后也没有再利用价值。以上设备均按
报废设备处置。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
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或残余价值。
     (一)市场价值
     评估范围可移地使用的设备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
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
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的理由: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十四、十六条的规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价值类型,应当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
的相关性。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等资产评估基本要素
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要求时,一般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
类型。
     故本次评估对可移地使用的机器设备确定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二)残余价值
     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全部位于邯郸市邯钢老区
退城搬迁腾退土地范围内,本次评估考虑以拆除的方式处置资产;部
分机器设备因工艺落后,运行效率低,拆除后已无再用价值,因此考
虑以待报废状态处置,只能拆零变现。因此对于房屋建(构)筑物和待报
废机器设备资产的价值确定为残余价值。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
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残余价值的理由:
     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第二十条
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无法使用或者不宜整体使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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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考虑评估对象的拆零变现,并选择残余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
类型”。故本次评估对房屋建(构)筑物和拆除后报废机器设备确定的价
值类型为残余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22 年 6 月 30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经济行为的
实现、会计期末因素。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
的,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合理选取评估作
价依据的原则,选择距相关经济行为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日期作为评
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对退城搬迁关停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决
定》;
     2.邯郸市人民政府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分公司退城搬迁协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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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97 号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8.《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378 号,国务院令
第 709 号修订);
     9.《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2 号);
     10.《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
     11.《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
发[1992]36 号);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 12 号);
     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委产权[2006]274 号);
     1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
产权[2009]941 号);
     1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1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财政部关
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76 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 65 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
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 号);
     1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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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21.《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意见〉
的通知》(冀国资[2007]4 号);
     22.其他法律法规依据。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5 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6 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 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 号);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
     11.《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12.《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13.《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14.《资产评估准则术语 2020》(中评协[2020]31 号)。
     (四)权属依据
     1.设备的采购合同及发票、入账凭证、工程结算书等;
     2.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发票等;
     3.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资料;
     4.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2022 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机械工业出版社);
     2.《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3.《河北省房屋修缮消耗量定额》(2013);
     4.《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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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2012);
     6.《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冀建工[2017]78
号);
     7.《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
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建市[2019]3 号);
     8.《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
     9.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10.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8 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
[2019]39 号);
     2.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3.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七、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根据
资产具体情况,分别选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选择理
由如下:
     选用市场法评估的理由:对于房屋建(构)筑物和待报废机器设备,
结合本次资产的处置特点,考虑评估对象当地废旧材料回收市场交易
活跃程度,市场询价更易获得,且市场法更符合本次评估目的,因此
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对于部分可移地使用的电子设备,相关二手设
备市场信息较易取得,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选用成本法的理由:对于评估范围内部分可移地使用的设备,相
关二手设备市场信息不易取得,同时评估基准日各项可被识别的资产
可以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进行评估,因此宜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未选用收益法评估的理由:本次评估的资产为待拆除资产,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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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一) 房屋建(构)筑物
     委估房屋建筑物为待拆除状态,因此本次评估确定采用市场法进
行评估。评估人员通过估计房屋建筑物拆除后的可回收价值减去发生
的拆除费用后的净值确定评估值。同时,根据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1 号]等文件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应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可回收价值-拆除费用
     其中:
     可回收价值根据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所含废旧材料重量与相应的废
旧材料不含税上门回收价格之积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可回收价值=∑可回收废旧材料重量×废旧材料不含税上门回收价
格
     拆除费用按《河北省房屋修缮消耗量定额》(2013)、《河北省建筑、
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2012)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印发<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建市[2019]3 号)等文件计算得出含税拆除费用,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出应扣除的增值税(税率:9%)。公式如下:
     拆除费用=含税拆除费用-应扣除的增值税
     (二)机器设备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对于部分可移地使用的设备类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于不可
移地使用的报废设备及部分可移地使用设备,采用市场法评估。
     基于委估资产不能原地持续使用、需就地处置的前提,本次评估
考虑了拆除费用,通过估计机器设备拆除后的可回收价值减去拆除费
用后的净值确定评估值。同时,根据财税[2008]170 号、财税[2016]36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1 号]等文件规定,对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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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可回收价值-拆除费用
     其中:
     1.对于可移地使用设备类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仅考虑设备实体价值,
主要采用成本法确定,部分小型电子设备采用市场法确定。同时,根
据财税[2008]17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等
文件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设
备重置成本应该扣除相应的增值税(税率:13%)。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可回收收入=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重置成本=设备购置价-应扣除的增值税
     其中:
     设备购置价主要参考评估基准日市场同类相近设备的报价,或查
询《2022 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报价信息等方式确定;
     综合成新率参考设备经济寿命年限,通过设备使用状况、技术状
况的现场勘察了解,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其综合成新率。计算
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对部分小型电子设备,可回收价值按照评估基准日的不含税二手
市场价格确定。
     2.对于报废资产,根据可回收废旧物资重量乘以废旧物资的不含税
上门回收价格确定可回收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可回收价值=∑可回收废旧物资重量×可回收废旧物资不含税上门回
收价格
     可回收废旧材料重量主要以现场勘查估重、查阅相关技术资料等
方式,经分析后综合确定;
     可回收废旧材料不含税上门回收价格主要通过咨询当地废旧物资
回收商报价及网上查询的相关价格信息确定。
     3. 拆除费用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冶金工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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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相似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等,确定安装调
试费费率、拆除费系数等,计算含税拆除费用,同时根据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1 号]等文件规定,计算
出应扣除的增值税(税率:9%)。公式如下:
     含税拆除费用=设备购置价×安装调试费费率×拆除费系数
     拆除费用=含税拆除费用-应扣除的增值税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对评估对象涉及
的资产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接受委托
     2022 年 7 月 20 日,我公司与委托人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
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
成一致,并与委托人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二)前期准备
     接受委托后,项目组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特点以及时间计划,
拟定了具体的评估工作计划,组建评估小组。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
需要拟定评估所需资料清单及申报表格。
     (三)现场调查
     评估人员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0 日对评估对象涉及
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
     1.资产核实
     (1)指导产权持有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产权持有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
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
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地填报,同时收集
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
文件资料等。
     (2)初步审查和完善产权持有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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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
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
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
“资产评估明细表”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产权持有单位对“资产评估
明细表”进行完善。
     (3)现场实地勘查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产
权持有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
项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
的勘查方法。
     (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产权持有单位相关人员充
分沟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5)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对
权属资料不完善、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提请企业核实或出具相关产权说
明文件。
     (四)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
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等相关当事人获取的资料,
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对收
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五)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
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撰写并
形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六)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初步
资产评估报告后提交公司内部审核。完成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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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
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
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
变化;
     (二)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有关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
发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三)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有关的利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
费用等无重大变化;
     (四)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五)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六)假设所有评估标的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被
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七)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
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交
易行为都是自愿的、理智的,都能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
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八)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单位在现有资产管理方式和管理水
平的基础上与目前保持一致。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
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名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
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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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1,510,029.40 万元,评估价值为 385,440.46 万元,
评估减值 1,124,588.94 万元,减值率为 74.47%。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
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
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二)根据《资产评估法》以及《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
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执行资产
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
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三)由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管理层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与评估相
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
     (四)本报告评估结论中的评估价值为不含税评估价值,未考虑资产
交易环节可能产生的税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五) 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全部位于邯郸市邯钢老区退城搬迁腾退土
地范围内,因此本次评估考虑按拆除后处置资产的方式评估。
     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共 740 项、构筑物共 1,186 项,因无法移
地再用,拆除后无再用价值,均按拆除处置。以上房屋建(构)筑物合计
账面原值为 870,357.94 万元、账面价值为 578,055.69 万元。
     评估范围内,共 14,549 项机器设备和 681 项电子设备因以下原因拆
除后无再用价值:若移地使用需花费大额维修保养费用,或原为专业
定制设备无法适用其他生产线,或拆除后资产形态变化大,或因购置
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老旧,拆除后也没有再利用价值。以上设备均按
报废设备处置。以上设备合计账面原值为 1,005,552.83 万元、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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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423,746.46 万元。
        (六)权属瑕疵事项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提供了 8 个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
号分别为:邯房权证国字第 0101283641 号、邯房权证国字第 0101283646
号、邯房权证国字第 0101283651 号、邯房权证国字第 0101283658 号、邯
房权证国字第 0101283664 号、邯房权证国字第 0101283666 号、邯房权证
国字第 0101283676 号、邯房权证国字第 0101283625 号,该部分房屋建成
年代跨度较大、已进行改扩建等,房产证证载房屋与产权持有单位申
报的房屋明细无法一一对应;部分未办理权属证书。以上房屋建筑物
合计账面原值为 360,100.27 万元、合计账面价值为 228,620.27 万元。产
权持有单位提供了相关的产权说明等权属证明资料,证明上述房屋权
属为产权持有单位所有无异议。上述房屋的建筑面积主要依据产权持
有单位提供的申报数据等,并结合评估人员现场勘查确定。以上评估
范围内房屋建(构)筑物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七)评估范围内,3 项构筑物为关停的 4#高炉相关资产,合计账面
原值为 2,764.65 万元、账面价值为 1,630.81 万元。
       评估范围内,4 项机器设备为关停的 4#高炉相关资产,合计账面原
值为 29,982.79 万元、账面价值为 15,344.40 万元。
       对于已关停资产,均按报废资产评估,仅考虑其残余价值。
       (八)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构)筑物类资产、设备类资
产等实物资产的勘察仅限于其表观的质量、使用状况、保养状况,未
触及内部被遮盖、隐秘及难于接触到的部位,未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
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本次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
供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产权持有单
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
事项
       1.在评估基准日后,当被评估资产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毁损等影响资
产价值的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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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
对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资产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公司及所有参加评
估的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
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2.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
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
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3.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与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为有效。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2.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
     3.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委
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
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
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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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
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
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
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要求,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
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
业报告。本报告经承办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
公章,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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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附件二、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营业执照;
     附件三、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的承诺函;
     附件四、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五、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
印件;
     附件六、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
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公告;
     附件八、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九、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附件十、评估结果与账面值差异较大的说明;
     附件十一、资产评估委托单。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