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退城搬迁协议2022-12-2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退城搬迁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在河北省邯郸市签署:
    邯郸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邯郸市政府)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联通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樊成华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本协议各签署方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重要指示
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
友好协商,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分公
司)搬迁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   基本条款
    1.1 河钢股份按照邯郸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经济发展要求,以



                           1/6
及邯郸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发展的统筹安排,关停位于邯郸市的
邯郸分公司工厂。按照产能置换政策要求,需退出相应的冶炼装
备及配套的辅助设施。邯郸市政府全力支持河钢股份位于涉县新
厂区的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达产,全力支持搬迁企业平稳过渡、
存续发展、做优做强。
    1.2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邯郸分公司关停涉及的固定资
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151 亿元。
    1.2.1 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邯郸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邯钢)的全资子公司邯郸邯钢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钢发展公司)或邯钢新成立的项目子公司
(以下简称项目子公司)作为协议出让的受让实施主体,依据邯
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邯钢老区土地协议出让年度安排,按
规定分地块逐宗缴纳土地出让金。
    1.2.2 邯郸分公司分别向复兴区、邯山区政府提出涉及邯郸
分公司搬迁征收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复兴区、邯山
区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搬迁征收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
照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依据邯郸市政府同意的邯
钢老区腾退土地搬迁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等文件和双方约定, 40
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复兴区、邯山区政府拨付邯钢老区退城搬
迁征收补偿资金。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在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依



                            2/6
规将邯钢老区退城搬迁征收补偿资金拨付至邯郸分公司。全部资
金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依申请拨付给邯郸分公司,用于邯
钢老区退城搬迁征收补偿。
    1.2.3 邯郸分公司搬迁资产账面损失弥补不足部分,由邯钢
及邯钢发展公司与河钢股份另行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以购买关停
资产残值等方式予以弥补。
    第二条   违约责任
    2.1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所作出的陈述、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
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包括赔偿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缴纳和支付义务的,违约金按
照违约数额贷款基础利率(LRP)1 年期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当
月起算)。
    2.3 因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未能按时向邯郸分公司
拨付资金的,不构成邯郸市政府违约,相关违约责任由邯钢承担。
    第三条   争议解决
    3.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者纠纷,
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或者纠
纷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除提交裁判的争议或者纠纷事



                           3/6
项外,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应当继续履行。
    第四条   保密
    4.1 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有关信息,应严
格保密,但根据有关法规及双方同意可以披露的除外。即便本协
议终止,该保密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五条   其他
    5.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其已
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截至签署日可以取
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
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在本协议签署后不会实施任何有可能对
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构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本协议签署后,其将
积极履行本协议。
    5.2 双方确认,除非本协议另有披露,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
不违反:1.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公
司章程或其他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3.其作出或订立的对其或
其资产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
其已经在本协议签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
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5.3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



                           4/6
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
务予以转让。
    5.4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
效。[以下无正文]




                          5/6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