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1-0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106 第 0016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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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106 第 0016 号
致: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
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河钢股份二〇二三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
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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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河钢股份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
决权。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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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数为6,740,734,73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090%。上述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共 39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134,103,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3%。上述中小股东均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表决,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关停暨与邯郸市政府签订<退城搬迁协议>的
议案》;
2.《关于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邯郸分公司资产转让协议>的
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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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料,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关停暨与邯郸市政府签订<退城搬迁协
议>的议案》
同意 6,730,538,1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487%;
反对 10,196,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513%;弃权 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23,906,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2.3965%;反对 10,196,4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034%;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2)审议《关于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邯郸分公司资产转让协
议>的议案》
同意 121,711,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7595%;
反对 12,391,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2404%;弃权 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21,711,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7595%;反对 12,391,7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404%;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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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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