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乐种业:关于公司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2-2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9]第107 号
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丰乐种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种业”)的委托,指派汪心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 )就丰乐种业召开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丰乐种业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丰乐种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47 名,持有丰乐种业
89639892 股,均为截止至 2009 年 12 月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丰乐种业股东。丰乐种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受让合肥市种子公司名下股
权及资产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提案均由丰乐种业第四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
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
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丰乐种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09]第107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心慧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