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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1月)2010-01-0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2010 年元月6 日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

    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

    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

    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2

    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个数。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3

    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

    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4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5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6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7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

    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

    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

    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

    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

    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8

    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

    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

    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

    上述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

    出专项说明;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

    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

    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开解

    释、道歉并公告。

    第七章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商业银行不完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保荐机

    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就公司拟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前明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第二十三条所述公9

    司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核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

    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六)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如核查意见中明确表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合

    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O 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