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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2010-03-03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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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

    就贵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合肥丰乐种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高峰列席了贵公司股

    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10 年2 月10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载的《合肥

    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已向贵公司全体股

    东发出了于2010 年3 月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陈茂新主持,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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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贵公司有6 名股东及股东代表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已获得单位股东或个

    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

    止2010 年2 月25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在册的贵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综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前述董事、监事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6 名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为84,966,00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7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投票,表决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

    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有九项,与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拟审议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就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出席股东大会的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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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该项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该项议案。

    4、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该项议案。

    5、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该项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 年度公司申请3.5 亿元银行贷款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该

    项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

    料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

    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该项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 年度用子公司资产作抵押向农业

    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

    通过该项议案。

    9、审议通过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该项议案。

    上述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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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峰

    2010 年3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