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乐种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2010-07-15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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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
就贵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合肥丰
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
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10 年6 月29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载的《合肥
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贵公司已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于2010 年7 月15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陈茂新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贵公司有13 名股东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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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托书。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
2010 年7 月8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在册的贵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综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前述董事、监事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3 名股东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09,538,28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57%。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投票,表决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
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有1 项,与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拟审议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就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如
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合肥城改转让丰乐房地产100%股权的议
案》。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对该议
案的表决,其余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该项议案。
上述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
(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附后)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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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峰
20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