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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21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丰乐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种业”)的委托,指派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

律师” )就丰乐种业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丰乐种业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丰乐种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8 名,持有丰乐种业

107097251 股,均为截止至 2013 年 5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丰乐种业股东。丰乐种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12 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6、审议《关于 2013 年度公司申请 5 亿元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7、审议《关于 2013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用子公司房产作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9、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报酬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述议题已经公司 201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和五届七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公告刊登在 2013 年 4 月 23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

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

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丰乐种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杜金堂   刘刚正


                                                 20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