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2014-04-09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4- 0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
会议于2014年4月7日在合肥丰乐大酒店6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现说明
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经核实,报告期内,
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为了支持全资子公司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2013年4
月19日,公司召开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为全
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
会同意2013年度为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担保。
其中为丰乐农化提供担保额度为13000万元、为丰乐香料提供担保额度为
11000万元,担保期限以保证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上述议案已经2013
年5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为丰乐农化提供实际银行承兑票据、

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共计 813.4 万元;为丰乐香料提供实际银行承

兑票据、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共计 5,448.15 万元。公司为子公司实

际担保总计 6,261.55 万元。

    丰乐农化公司和丰乐香料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完全能够
控制,为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可解决子公司经营增长
对资金需求增加的问题,风险很小,同时可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其快
速发展。
    除此以外,没有发现公司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
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对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良好。公司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
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严格
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
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
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照了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双
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取得公司提
供的有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
续聘期1年。
    四、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在取得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对于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是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久然、赵定涛、卓敏
                                               二O一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