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乐种业: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30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丰乐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种业”)的委托,指派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
律师” )就丰乐种业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丰乐种业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丰乐种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5 名,持有丰乐种业
101950951 股,均为截止至 2014 年 4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丰乐种业股东。丰乐种业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13 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6、审议《关于 2014 年度公司申请 3.5 亿元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7、审议《关于 2014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用子公司房产作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9、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报酬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述议题已经公司 2014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和五届十一次监事
会审议通过,公告刊登在 2014 年 4 月 9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
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
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丰乐种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刚正 付来权
20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