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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丰乐香料提供担保的公告2014-09-12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4- 41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丰乐香料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2014 年 9 月 11 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有限

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简称: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签订了担保协议,为
全资子公司安徽丰乐香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丰乐香料)提供相关担保,
具体如下:
    2014 年 9 月 11 日,本公司与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香料向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办理
相关银行业务承担主合同最高额人民币 1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11 日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为了扶持全资子公司的发展,本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上述银行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共为丰乐农化、
丰乐香料最高额不超过 21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担保金额在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批准额度以内。
    (三)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经 2014 年 4 月 7 日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4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4-09 号公告)
并报经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4 月 30 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4--12 号公告),
公司为丰乐农化 2014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 13000 万元担保;为
丰乐香料 2014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 9000 万元担保,股东大通
过后至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有效,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现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1000 万元,上述

担保在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批准额度以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安徽丰乐香料有限责任公司:

    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合肥,负责人徐继萍,注册资本:4500

万元,主营业务:天然薄荷脑、薄荷素油。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丰乐香料的资产总额为 19,093.91 万元,负债

总额为 12,403.62 万元,净资产为 6,690.29 万元,资产负债率 64.96%;2013

年度销售收入 43,539.28 万元,净利润-2,486.31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丰乐香料的资产总额为 14,670.78 万元,负

债总额 7,590.4 万元,净资产为 7,080.38 万元,资产负债率 51.74%,2014

年 1-6 月,销售收入 13,182.48 万元,净利润 399.95 万元(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2014 年 9 月 11 日,本公司与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本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丰乐香料向工商银行办理 1000 万元的最
高余额内,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与丰乐香料(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
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
协议、国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
他文件(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论该债
权在担保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11 日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丰乐香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完全能够控制,为其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21000 万元,占 2013
年度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 16.28%,不存在对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也没有逾期对外担保。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

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