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乐种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3-24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5- 010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3 月 22 日—2015 年 3 月 23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3 日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2 日下午 15:00—2015 年 3 月 23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合肥市长江西路 501 号丰乐国际大酒店四楼四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徐继萍女士;
6、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1070999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342%。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10195085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14%;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514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8%。参
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 12 人,
代表股份 5158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61%。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3、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
1、《增补杨林先生为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70073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5%;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66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2050%;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增补刘有鹏先生为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69913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6%;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5%;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50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8948%;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50%;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02%。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刚正、唐光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了《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