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30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6 - 017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
    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合肥市长江西路 501 号丰乐大厦六楼六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林先生;
    6、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10208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55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10194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13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51%。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4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1%。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1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25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1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25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1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25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2015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1)表决情况:同意101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25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25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2016年度申请3亿元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25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关于201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25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8、《关于201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

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25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2015年度报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25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19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25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健、卢贤榕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丰乐种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