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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2017-04-2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证监会、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通

过认真审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

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监事会发表

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立内

部控制的目标,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
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

常进行。

    2、公司如实编制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有虚假的信
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真实的、客观的,监事会

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3、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

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规范运行

的内部控制环境,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

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

各个环节均得到了合理控制,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
展,对经营风险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根本利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

异议。
    (此页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陈会中:            吴义兵:            李旭: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